6月25日,攀枝花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5件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去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毒品案件99件185人,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共82件167人;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共13件14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共3件3人;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共1件1人。生效判决中,对涉及毒品犯罪的185名罪犯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为94人,重刑率达50.8%。
近年来,全市法院在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大力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延展审判职能,积极、广泛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利用庭审直播、组织旁听庭审、公开宣判、举办禁毒法治讲座、录制《法官在线》《现在开庭》法治广播电视节目、公开裁判文书、开设微博微信法治专栏等方式,扩大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宣传教育效应;每年将“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开展禁毒宣传作为制度固定下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等活动,集中进行宣传,与学校合作,组织在校中小学生观看毒品犯罪案件庭审视频直播审理,走进中小学校园通过展板、仿真毒品标本向未成年人介绍毒品危害,在中小学开设禁毒专题法治课,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等。
唐娟 景文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唐万贵
典型案例:
吉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被告人吉某伙同另外7名彝族妇女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接受毒贩雇佣并在毒贩的安排下,乘车抵达云南边境接运毒品。9月26日,吉某等人取得毒品海洛因后乘坐李某、赵某(均已判刑)驾驶的车辆返回攀枝花。9月27日,途经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时,吉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吉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708.87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53.36%-63.6%不等。
吉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正在哺乳期,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吉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公安机关为将其抓捕归案一直在开展调查走访工作,调查中查明:吉某潜逃期间又因零星贩卖毒品海洛因,于2019年5月23日被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8月17日刑满释放。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某受人雇佣将708.87克毒品海洛因从云南省边境运输到攀枝花市后被公安机关挡获,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吉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经查,在吉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完毕之前,公安机关已于2014年7月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在2014年9月27日对吉某取保候审措施,已经发现吉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且一直持续到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本案中,吉某2014年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潜逃,且在司法机关办理其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未如实供述其之前还有本案犯罪,故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时对该情节予以考虑。故对被告人吉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吉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实施毒品犯罪的案件因对被告人无法收押执行,再犯毒品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吉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哺乳期内采取鞋底藏毒、体内藏毒等方式运输毒品,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再犯贩卖毒品罪,并在司法机关办理其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未如实供述其之前还有本案犯罪,最终被决定数罪并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为企图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毒品犯罪,挑战法律底线的犯罪分子敲响警钟,不能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刘某、罗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一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将其分包,之后在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附近多次贩卖给被告人罗某。被告人罗某再次分包后多次五十四盐业公司等地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并收取好处费。
2019年9月29日晚,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刘某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一公租房的住处进行搜查时,从其拖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43包,经称重,共计3.62克。后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从刘某家中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系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并从其家中查获3.62克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从中挣取差价,并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好处费”,且每次代购后均与吸毒人员共同吸食所购毒品海洛因,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罗某系多次贩卖毒品,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刘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毒品冰毒3.62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刘某、罗某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有些人认为自己只是帮忙代购毒品,赚的只是车马费,殊不知可能你已经触犯了贩卖毒品罪;有些人认为,大家都是朋友,帮忙代购毒品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只是与朋友共同吸食了所代购的毒品,殊不知该行为也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因此,上述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
程某等人犯贩卖毒品等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中旬,程某在成都联系罗某购买冰毒回米易销售。罗某答应后,程某邀约组织成员黄某、时某商议抢劫罗某的冰毒。商议后,程某三人携带疑似枪支1把到成都一小区找到罗某。罗某单独给程某提出要先付款,随后带程某三人到该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将冰毒可疑物拿出来进行称量,并让程某三人试一下。程某三人因不能辨别冰毒真假,便通过视频让李某验货。罗某当场吸食冰毒,李某在视频中称毒品是真的,可以带回米易销售。程某见冰毒太少就没有抢冰毒,程某用微信向对方支付定金后,带黄某、时某离开。几天后,程某到罗某住处以6300余元价格购买冰毒可疑物10余克带回米易。后经李某、周某吸食发现购买回来的冰毒可疑物系假冰毒,程某遂将购买的冰毒丢弃。
二、裁判结果
米易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因毒品系假毒品未得逞,被告人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与其他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三、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去成都购买冰毒是为了贩卖获利,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后因发现购买回来的冰毒可疑物系假冰毒贩卖未得逞,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应当按贩卖毒品未遂定罪处罚。
沙某、毛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沙某、毛某系吸毒人员。被告人沙某为以贩养吸,于2020年5月至8月期间先后多次从他人处购得毒品海洛因后,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剩余部分以每小包5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在盐边县永兴镇、渔门镇等地零星贩卖给吸毒人员。被告人毛某为了在被告人沙某处免费吸食毒品,在明知被告人沙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多次按照被告人沙某的指示,帮助被告人沙某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
2020年4月22日,盐边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后立案侦查,于2020年7月29日将被告人毛某抓获,于2020年9月3日将被告人沙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二、裁判结果
盐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为筹集毒资、以贩养吸,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多名吸毒人员多次贩卖,被告人毛某明知被告人沙某向他人贩卖毒品,而多次为其提供帮助,二被告人已构成贩卖毒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沙某、毛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人民禁毒战争取得了伟大的胜利,禁毒严打整治攻坚成效越发明显,但零星毒品消费仍然存在,零星毒品犯罪在毒品犯罪案件总数中占有较高比例。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贩养吸的零星贩毒案件,被告人沙某为了筹集毒资向多名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毒品,被告人毛某为了在被告人沙某处免费吸食毒品,多次帮助被告人沙某贩卖毒品。因此,我们在严惩制造、大量贩卖等源头毒品犯罪的同时,要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的惩处力度,威慑和预防末端毒品犯罪的发生。本案的判处,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张某等六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一)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从他人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先后7次将共计20余克冰毒夹藏在电热壶、电饭锅底部,通过物流快递方式贩卖给被告人周某,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2020年6月2日,周某向张某购买冰毒用于贩卖,张某通过快递方式将冰毒寄送至攀枝花市,被告人钟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张某分装、藏匿用于贩卖。2020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火车站附近将收取包裹的周某抓获,当场查获冰毒疑似物11小包,共计净重9.98克。2020年6月11日,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一小区内将张某抓获,当场查获冰毒疑似物10小包,共计净重4.98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2020年4至5月,被告人周某三次贩卖冰毒给被告人田某,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3500元。
(三)2020年4月底,被告人田某告诉周某称刘某认识的吸毒人员多,可以通过刘某贩卖冰毒,并介绍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刘某认识。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从张某处购得毒品后,多次贩卖给刘某,共计10余克,收取毒资人民币16 000余元。
(四)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其中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明知刘某让其所送物品是毒品,仍帮助刘某从攀枝花市西区将冰毒送到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交给吸毒人员。
(五)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两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8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他人。
二、裁判结果
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刘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张某贩卖20余克,被告人周某贩卖10余克;被告人钟某帮助张某贩卖9.98克;被告人田某居间介绍周某向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某、周某、刘某、钟某、田某之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张某、钟某、周某、刘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有立功情节,东区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钟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酌定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田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东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东区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田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较为常见,且对促成毒品交易发挥着重要的帮助行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居间介绍者的犯罪地位特殊,二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犯罪方式特定。居间介绍者有的仅帮助毒品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有的帮助商谈价格、约定交易,但其实施的都是促成交易的帮助行为。三是居间介绍者买卖毒品不以牟利为要件。居间介绍者并不都从毒品交易中获利,从中获利的可以是一定报酬也可以是毒品。本案裁判明确,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或意图贩卖,行为人田某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实施了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严重,本案的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坚决打击、严惩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遏制作用,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