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林 唐春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伟
为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近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对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邹鑫主持听证,并邀请了人民监督员、行政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渔业专家等5人担任听证员,市水产渔政局工作人员作为相关机关代表参与听证。
审查认定的事实
2021年2月,向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尹家镇新桥河段(天然水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35.2千克,次日凌晨电捕鱼结束返程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公开听证过程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听证员结合该案查明的事实、收集的证据以及会上了解到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向当事人进行提问后,进行了独立评议并形成了综合审查意见。向某某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罪认罚,希望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弥补自己的过错。市检察院将结合本次听证会对该案依法作出处理。
电捕鱼的危害
电捕鱼行为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不仅会造成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还会导致捕捞水域鱼类基因突变、性腺破坏,严重影响鱼类繁殖,导致种群减少,同时,还对水域内其他无脊椎动物等水生生物造成伤害,使鱼类生物天然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恢复,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解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巴中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规定:全市所有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暂定为10年常年禁捕期。保护渔业资源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对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否则,一不小心,就会碰触法律红线,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请严格遵守法律,自觉保护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