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遇这些“疙瘩”怎么解?法官给您法律提示

  
2021-04-02 16:44:5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2020年我国离婚率达到了40%左右。夫妻离婚后,随之而来的是家庭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与抚养费纠纷。虽然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抚养权、抚养费,但在执行中,因为抚养费问题闹上法院的不在少数。那么,常见的抚养费纠纷有哪些?又如何避免这些问题呢?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法官通过对案件的梳理,给出相应法律提示为您解开这些“疙瘩”。

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负担过高的学习费用、医疗费用吗?

王女士与章先生离婚后,孩子由王女士抚养,章先生每个月给予孩子抚养费800元人民币,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摊。孩子长大后,王女士为了给孩子创造好的学习环境,选择家附近一家私立幼儿园,学费较昂贵。王女士还给孩子报名了几个兴趣班。如此一来,章先生每个月给予的抚养费就不够。王女士希望章先生能多给一些教育费用。章先生认为,没有必要选择高学费的私立幼儿园,更没有必要上兴趣班,拒绝支付教育费用。于是,王女士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章先生平摊孩子的学费和兴趣班费用。

在执行实践中,时常会遇到离婚子女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过高,一方独自难以承受,而另一方则拒绝平摊的情况。前者认为,教育费用是必要的支出,对方必须承担。后者则认为,私立学校、过多的兴趣班是不必要的支出,应由抚养孩子一方自行承担。在医疗费用上,哪些是必要开支,哪些是不必要的开支,已经离婚的两人经常争论不休。

那么,这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会认定支持哪些费用,又有哪些费用不予认定呢?

武侯法院执行法官唐雪瑜介绍,在执行实践中,法官会从是否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个人全面成长的角度综合考虑,在选择学校和兴趣班时,双方可事先沟通。产生的各种费用,要开具正规发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方不让我探视孩子,我有权不给抚养费吗?

夫妻离婚后,对孩子探视也时常产生纠纷,也是老大难的执行案件。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对探视孩子的时间和方式有明确约定。但在现实中,抚养孩子的一方因为各种缘由,拒绝对方的探视,甚至将孩子藏起来。每当这时候,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以对方拒绝探视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双方又因此闹上法院。

武侯法院经常会受理探视权的执行案件。每当这个时候,法官都会耐心地给双方做工作,告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双方及时履行义务。

唐雪瑜法官说,探视权和抚养费不能混为一谈。协助探视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义务,给付抚养费是非直接抚养方的义务,对方是否协助探视,不代表己方就免除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人拒绝对方的探视,非直接抚养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协助完成探视。如果没有及时给付抚养费,直接抚养人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唐雪瑜法官提醒,约定的义务一定要依法履行,如遇到对方不履行应由的义务,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过年给了红包,当月可不可以不给抚养费?

离婚双方通常会约定给付抚养费的方式、时间,如每月固定时间,通过微信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抚养费。但遇到一些特殊节点,例如在春节时,家中长辈给孩子的压岁钱红包,能不能折抵当月的抚养费呢?

唐雪瑜法官就在春节后处理了好几件类似的抚养费纠纷。非直接抚养的一方认为,春节期间已经给了红包压岁钱,就是给予的抚养费,而另一方则认为,过年期间,长辈给孩子红包是中国的习俗,压岁钱不等于抚养费。

针对这种情况,唐雪瑜法官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对可能会产生的费用往来,可预先进行约定。在给予抚养费时,给付金钱的一方一定要明确该笔费用的性质。

最后,唐雪瑜法官提醒,离婚双方发生抚养费纠纷,尽量平和地协商解决,不要影响到孩子的身心成长。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