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为了省钱,王某明知自己的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仍心存侥幸驾驶“废车”上路;同样为了贪便宜,范某从二手商家处购买了一辆本田牌摩托,不料竟是一辆“贼车”……
近日,四川省邛崃市法院审理了两起违法开“贼车”“废车”上路的案件,两人驾车疾驰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且均因无法购买交强险,自行承担了所有赔偿。
案件一:报废货车闯了祸
“感谢法官为我做工作,以后我再也不会为了省钱开报废车了,这个教训太惨重了。”2021年2月22日,在邛崃法院临邛法庭审判庭里,货车司机王某难掩心中的悔恨,向原告骆某表达了深深的歉意。
2020年6月,王某在邛崃市湿地公园超速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重型货车疾驰,通过路口时,与突然出现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对方司机陈某及车上人员骆某受伤。经邛崃医疗中心医院诊断,骆某被撞致残,交警认定王某、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骆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后谁料,当骆某要求赔偿时,王某、陈某均拒绝赔偿损失,双方协商不成,骆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合计28万余元。
由于王某开的是辆报废车,不具备购置保险资格,那么后续骆某的赔偿会不会面对执行难等问题?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涉案车辆未购买保险的情况,法官经过一天调解,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协议:陈某当即向骆某支付6万元,王某两天内向原告骆某支付10万元,余下赔偿款于半年内全部付清,如果未及时付清,就再补偿5万元。王某当场表示马上筹集赔偿款,第一时间打入原告账户,并表示今后再也不会心存侥幸偷开报废车。
案件二:“贼货”摩托酿大错
2020年4月,范某骑上自己刚买的本田牌摩托车,往邛崃市区方向行驶,不料,风风火火的进城路上,与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一个交叉路口惨烈“邂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苗某受伤。后经交警认定,范某、苗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由于范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苗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0天产生的医疗费1.4万余元,范某垫付了7 千元。
后来,两人在交涉过程中苗某发现,范某肇事的本田摩托车并非在自己的名下,登记者另有其人,范某是从二手商家处购得,因此车辆未购保险,“绝不能就这么算了。”苗某心想。2020年10月,苗某将摩托车驾驶人范某与登记车主戚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其二人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
经调查,范某这辆摩托车并未从戚某处购买,而是通过不法商家,购买的一辆“贼货”,对于自己爱车是“贼车”,范某表示并不知情。而摩托车原车主戚某在车辆被盗后,立刻到交警大队注销了车牌,并于2019年11月25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此外,涉案摩托车已经逾期未检验,范某驾驶摩托车时,甚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违法驾驶机动车。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戚某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对其要求戚某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范某十日内赔偿苗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开“贼车”“废车”上路,后果严重!
案件一的审理法官刘力平提示,报废车是指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害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50%、依照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车主必须到相关部门登记车辆报废记录,同时不能驾驶报废车上路,否则公安部门将以处罚形式作出警告。
刘力平表示,驾驶报废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报废车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对报废车的车损对方有权拒绝赔偿;此外,报废车还不具备购置保险资格,一旦发生事故,由于没有保险理赔,报废车车主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报废车应当及时交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上路行驶不但无法受偿还要承担责任,得不偿失。
案件二的审理法官刘薇表示,机动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车辆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或存在饮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仍然将机动车出借,那么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就具有过错,就要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戚某作为登记车主,在车辆遗失的情况下,因为进行了报警处理,能够清楚证明自己对车辆已经没有管控的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想要对车辆进行注销处理,因车辆处于其他人的控制之下造成的损失,戚某没有过失,因此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范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有义务依照我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履行关于机动车上路的相应义务,其中包括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范某购买二手车并未核实车辆来源,购买机动车后也没及时购买交强险,这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对未购买交强险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更重要的是,在双方是同等责任的前提下,因为未购买交强险,导致对方要求其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支付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直接导致未购买交强险一方需要承担事故造成的绝大部分损失,而是不平摊损失。
法条链接
关于开报废车上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明知是“贼车”还购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