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车祸后车辆受损,定损金额是关键,但是个别车主却打起了坏主意,和维修厂合谋虚报定损金额,意图骗取保险费……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9月,牟某的车辆与李某某的车辆相撞,致牟某的车辆受损,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牟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牟某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将案涉车辆送交保险公估机构评估损失,评估结论为车辆损失20万元。牟某自行购买汽车配件,并将车辆送至相熟的某维修厂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数千元。在牟某的要求下,该维修厂虚假收取牟某不实维修费20万元,并与其共同伪造相关证据,之后又将扣除维修实际费用的金额转回给牟某。随后,牟某以赔偿车辆损失20万元为诉求,将李某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还在诉讼期间,牟某便将案涉车辆转卖给了第三人,致某保险公司无法通过再次鉴定确认车辆的实际损失。因牟某的言行存疑,该案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案涉维修厂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开展调查,告知该负责人做伪证等不实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震慑下,该维修厂负责人说出了“修车返现”的事实真相。
法官对牟某进行批评教育和释法明理后,牟某主动向法院递交了书面反思材料,并撤回起诉。同时,鉴于牟某故意伪造完整证据链、主张高额不实损失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有悖社会诚信原则,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牟某已主动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证据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诉讼参与人应当如实、诚信地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还原案件事实、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牟某串通案外人共同伪造关键证据、主张高额不实车辆损失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扭曲了案件事实,给对方当事人带去了不必要的诉累,也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