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我就到河里捕几条鱼解解馋,有什么大不了的?”可能很多人都有这种想法,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可能触犯法律。近日,冯某某、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邻水县法院丰禾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冯某某、甘某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当庭兑现,由二被告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349.64元。
冯某某和甘某某系夫妻,今年2月2日,为让过年回家的女儿吃上新鲜鱼,两人商量到河里捕捞河鱼。当日晚上10时两人带上捕鱼网具,偷划同村村民水泥船到邻水县大洪河复盛镇和平乡平滩桥河段撒网捕鱼。次日2时许,冯某某、甘某某返回收网时,被巡逻的渔政人员当场查获。
经邻水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邻水县复盛镇和平村3组段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常年禁捕水域,冯某某、甘某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48.022千克,两人使用捕鱼网具均为三重刺网,属禁用渔具。
今年2月28日,该案由邻水县公安机关移送邻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理,承办检察官认为,冯某某、甘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量刑建议。邻水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同时,冯某某、甘某某的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邻水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邻水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邻水县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在邻水县法院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二被告达成庭前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二被告共同支付生态修复费用5349.64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冯某某、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价值虽然不大,但其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系法律法规明文禁止。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水产资源管理制度,还会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甚至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