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本期嘉宾: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金旭
5月22日,“网红王红权星被各社交平台封禁”话题冲上热搜。记者搜索发现,目前在微博、抖音、小红书上已无法搜索到其账号。晒包、晒豪宅、晒豪车……王红权星在直播时,曾自曝在北京星河湾小区拥有7套豪宅,全身没8位数不出门,他还曾在抖音发布“带大家感受劳斯莱斯幻影交车仪式”的视频。
近年来,“炫富”的照片、视频频繁出现在社交平台,总有那么些人住豪宅、吃大餐、开豪车,过着优质奢侈的生活,微信聊天动辄晒出高达千万的银行卡余额截图,令人羡慕不已。
然而,眼见不一定为实。在朋友圈炫富的人也不一定真的是有钱人。“6元可开保时捷卡宴”“25元可晒百万现金”……“定制炫富”产业链让很多人以极其低廉的成本当上了“朋友圈土豪”。还有不法分子依靠在朋友圈弄虚作假,伪装身份,集资诈骗1400多万元。
买素材在社交平台炫富满足虚荣心和利益的做法,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昨(30)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金旭做客星姐法治会客厅,为大家解读“定制炫富”的法律问题。
仅需几块钱,轻松打造“富豪”人设
5月30日,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输入“朋友圈展示”等关键词,可查到众多相关店铺,店铺详情大多写着“朋友圈展示高清图片素材,打造吸引力高价值”“逆袭朋友圈人设”“IP北上广”等字样。
记者发现,只需花几元到几十元不等,就能拥有世界各地旅游、高级餐厅吃饭、看演唱会、打高尔夫球等图文视频素材。不仅仅是生活照,连豪车驾驶视频都能定制,买家可以在朋友圈体验拥有豪车的快感。
为了显得素材更像是本人拍摄的,有卖家还告诉记者,可以在视频里剪辑加入自己的声音,“可以原视频直接混插,也可以去掉视频音乐使用音效素材重新搭建原视频环境,再插入你自己的声音。”
如果买家不会处理,也可以购买定制服务,混入本人声音每条收费几元到几十元不等,混入本人视频每条收费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伪装“高富帅”,男子诈骗4人290余万元
男子隐瞒已婚事实,伪造成大学教师、地产集团老总公子,营造家境富裕、高知高干的假象,与多名女子建立恋爱关系,在明知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编造理由或以借款为名诈骗4人290余万元……日前,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12年。
无独有偶!山西省晋中市中级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某某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添加不同女性网友,在朋友圈中发布各种炫富照片,目的是让微信好友知道他是有钱人。在取得被害女网友的信任后,杨某某编造各种借口向被害人借钱,骗得被害人近40万元。最终,杨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记者在另一份裁判文书中看到,四川男子赵某通过在朋友圈晒豪车、现金等方式对外炫富,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隐瞒真实身份并虚构股东入股分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款3万元进行挥霍,最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多家平台出手,专项整治“炫富拜金”
5月15日,腾讯、抖音、快手、微博、B站、小红书等平台发布不良价值导向内容专项治理公告,针对近期网络上出现的“奢靡浪费”“炫富拜金”等问题,各平台从严打击,倡导理性、文明的消费观和价值观。
其中,抖音从5月1日至7日处置不良价值观信息4701条,处置账号11个;小红书近两周清理4273篇违规笔记,关闭违规账号383个;微博清理不良价值导向内容1100余条,对27个违规账号视程度予以阶段性禁言直至关闭账号处置。
微博称,站方将针对以下行为,严格依据平台相关规定从严打击:爆款针对以“最贵”“天价”等为噱头,利用猎奇心理进行营销炒作豪车评测、豪宅展示;炫耀自身“二代家庭”“有钱人”,以他人视角炫耀“土豪朋友”;以炫耀高额收入、奢侈消费的文案,打造“白手起家”“月入百万”“财富自由”等虚假人设。
法官说法
●“盗图”炫富,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这种花钱购买甚至订制炫富照片(视频)的做法,可能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金旭告诉记者,若“网红”展示的炫富场景并非真实的生活分享展示,而是通过网络购买素材拼接生成,使用的素材是网上的“盗图”,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图片、视频素材的署名权、发表权、网络传播权等权益都是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人发现图片、视频素材被‘盗’后,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侵权人涉及‘炫富’的人,也涉及网络上提供图片、视频素材的人。”
“此外,如果未经权利人允许,使用他人形象照片,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侵扰、泄露他人私密信息的,还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旭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为致富而炫富,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若通过网购图片“炫富”进行商业宣传从而实现盈利,是否需要担责?
“如果‘网红’故意制造虚假的人设进行炫富,并以此进行商业活动或谋取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金旭表示。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起他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根据广告法等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但大多数炫富视频并未标记为广告,人们并不清楚哪些是商业宣传,哪些是真实生活。
●高调炫富实施诈骗,难逃刑责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金旭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有钱人,在添加受害人为好友后,在朋友圈或者各种交流群内发一些投资盈利、旅游购物、出入豪华场所等图片或视频,向受害人炫耀,有的嫌疑人甚至会用两个微信号,用自己与自己对话的方式制造假象,最终目的都是让被害人陷入其编织的骗局中,这里可能涉及到刑事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伪造虚假炫富视频行为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人格权侵权等法律问题;以炫富提供虚假信息侵占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所炫财物真实,并不触犯法律,也难言正当、合理。”金旭倡导广大网友秉持理性文明的消费观和价值观,在平台创作或分享优质、真实、具有正向价值导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