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法评 | 莫把“知识产权意识”用偏了

  
2024-04-26 15:08:39
     

□特约评论员 周葱
  
  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宣传,应该说现在社会整体上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还是比较到位。大都知道别人的品牌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可掠人之美,但尽管如此,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的案子似乎并未减少,且花样百出,无他,图利尔。
  
  侵权的路子有几种。传统的办法是直接假冒——随便找家制鞋小厂,就敢生产“耐克”“阿迪”;随便找家酱酒小作坊,就敢出品“茅台”……这类侵权明火执仗,野蛮霸道。但因为渠道、质量、价格的差异,这类侵权较易被有关部门识别。不过,最近暴露出的事例表明,传统手法也在进化。比如有的买来正规茅台酒,然后用打孔的方法,偷换酒体,仅凭外观、识别码完全不知道是假酒,这无疑为鉴定增加了难度。
  
  最高法近期披露的一起案件中,某企业出产一种“鸟苏”啤酒,从名称到包装都与“乌苏”啤酒如出一辙。这种你说他完全没有“知识产权意识”,还有点冤枉他。他知道侵权违法,身为“李鬼”不能够直接当“李逵”,但又想挣快钱,就涂抹一番,强扮“李逵”粉墨登场。说白了,这就是“傍名牌”“搭便车”,利用人们对名牌的信赖和认知惯性,企图瞒天过海,欺骗消费者。最终,“鸟苏”啤酒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208万元。
  
  现在还有一种侵权方式,更不能说他没有“知识产权意识”。当事人恰恰是“知识产权意识”爆棚,而且嗅觉灵敏,企图利用“正当”手段,达到不当获利的目的,典型案件如发生在四川的恶意囤积“东安湖”商标案。有那么两个“聪明”人,抢注了数百件“东安湖”商标,严重影响东安湖项目的规划与发展。后经检察院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抢注的商标与其经营范围无关、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成都承办大运会时间、商标注册后没有正常使用。经法院综合研判,两名当事人存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同时,相关方面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以明显超出生产经营需要为由,认定两名当事人构成《商标法》中“以其他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8个类别上的注册的“东安湖”商标宣告无效。最终,两人被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警告、罚款。法律条文有预防机制,钻空子并不会有太多好果子吃,但这种侵权方式,的确加大了社会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所以必须以严谨的法律手段,来防止某些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走偏。保护知识产权,题目宏大,相关市场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不能成天只“提醒”消费者要注意识别货品。作为普通消费者,一要克服贪心,贪小便宜就容易上当应该是常识;二要敢于较真,发现假冒伪劣产品除了个人追究,还要向有关部门举报。法律上的保护不断完善,部门层面有监督,消费者再打配合,如此,侵害知识产权的空间才会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