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只填了《人事档案表》……用人单位被判赔两倍工资

  
2023-11-15 10:56:18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让其填写《人事档案表》,谁知在员工离职后先后被仲裁和判决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需支付未付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今年2月17日,敬某应聘入职邛崃市某家具公司,从事沙发质检工作。入职当天,敬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人事档案表》,载明敬某应聘的岗位管理员质检、转正待遇8500元等。6月12日,敬某辞职离开该公司,并于次日向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7月12日,仲裁委裁决某家具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敬某2月17日至6月17日的工资差额22197元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4280元。某家具公司不服部分仲裁裁决,遂于8月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敬某和某家具公司都认可仲裁裁决的未支付敬某2月17日至6月12日的工资差额22197元。某家具公司表示,敬某入职时填写入职档案表,本质上属于简易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不应该在敬某离职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某家具公司应否向敬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24280元,法院审理认为,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本案中,敬某入职当天与公司签署《人事档案表》,但《人事档案表》未对劳动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条款进行约定,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敬某3月17日至6月1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最终,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某家具公司支付被告敬某未付工资22197元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24280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人事档案表》,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