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荒地多出300多吨不明来源的固体废物,村组交界处突然冒起浓烟还有刺鼻气味,含酸废水通过围墙孔洞流入沫溪河支流造成部分植被枯死……环境污染触目惊心,打击犯罪势在必行。15日,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今年第一批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案例皆在其中。
案例1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85.22吨 涉嫌刑事犯罪
2022年12月22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八角井街道大汉村8组金沙江西路与宝成铁路交汇点东北处疑似存在非法倾倒的工业废物。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现场倾倒有大量装有黑色半固态状物质的塑料桶。经交警部门协助调查,锁定德阳市某运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涉嫌参与运输和倾倒危险废物。该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现场倾倒的固体废物样品进行了浸出毒性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苯并芘超标20.8倍,苯酚超标2.3倍,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判定为危险废物。经计量称重,倾倒的危险废物总重量为385.22吨。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十六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德阳市某运业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超过3吨,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今年4月17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德阳市公安局。同日,德阳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一是拓宽群众举报来源。群众投诉举报是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重要途径,要通过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的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进一步挖掘案件线索。二是部门联动提前介入。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公安”提前介入,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会商,协助梳理办案思路,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办理标准指导现场证据收集与固定,保证移送案卷质量,为后期案件顺利侦办奠定坚实基础。
案例2
村组交界处冒出浓烟 竟是有人偷倒废酸
今年2月20日,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成都东部新区玉成街道涌泉村3、4组交界处有浓烟冒出并伴随有刺激性气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玉成街道涌泉村3、4组交界处的雨水沟中疑似倾倒有废酸。经司法鉴定机构现场取样检测,判定倾倒液体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腐蚀性。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机关通过视频监控等调查手段锁定了倾倒人员方某及运输车辆,发现驾驶员方某于今年2月19日晚将从新都区新繁镇收集的废硫酸运输至东部新区涌泉村的雨水排口倾倒,倾倒废硫酸量约7吨。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十六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方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超过3吨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一是快速响应,处置及时。接到案情报告后,相关执法人员赶赴案发现场,锁定现场证据,为避免扩大污染面,当即对已流入沟渠的废液进行截流、中和,然后进行转运处置。二是紧密配合,部门联动。联合相关领域专家,从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出发,以个案会商突破办案难点,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和方向,确保案件顺利侦破。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通过技侦手段,迅速锁定并控制了嫌疑人和车辆。
案例3
对危险废物视而不见 非法处置被查
2022年12月,资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会同资阳市公安局对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线索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回收的3.24吨废机油桶(瓶)、废油漆桶、废药瓶等废弃塑料包装容器进行破碎处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上述废弃塑料包装容器均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1-49)。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十六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资阳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资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于今年1月17日将该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1月31日属地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部分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明知自身无危废经营许可证,对废矿物油桶(瓶)等危险废物视而不见,不主动识别,一并混入一般塑料桶处理,从中牟利。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通过查处该类案例,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行业乱象,促使产废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妥善进行贮存、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等。
案例4
非法收购拆解废铅蓄电池 外排废水呈强酸性
2022年10月24日,乐山市五通桥生态环境局接到乡镇网格员电话反映,石麟镇方嘴村有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乐山市五通桥区军玉废旧回收部负责人陈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私自从眉山市、乐山市多个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维修点购买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52-31)80余吨,违法拆解并炼制铅锭26.43吨。同时,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废水通过围墙孔洞流入沫溪河支流,外排废水造成厂外部分植被枯死。经乐山市五通桥生态环境监测站取样监测,排出的废水呈强酸性。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十六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陈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已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启示意义:
一是注重发挥网格监管作用。环境执法工作点多面广,发挥网格员作用对本辖区开展巡查,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上报,可延伸环境违法线索排查触角,让危险废物环境犯罪行为无处遁形。二是注重全链条打击犯罪。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往往具有链条化特征,从犯罪链条的一环找到线索,进而追根溯源、循线深挖,达到全链条打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