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全损后理赔,保险公司要扣除折旧费 法院:“折旧系数扣除”等免责内容在网络投保时须单独展示

  
2025-10-30 10:48:1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目前,保险业已普遍实现全流程在线投保,交易效率显著提升。然而,网络投保在带来便利的同时,因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认定某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陈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一年,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4万余元。保险期间内,车辆因塌方完全损毁,达到全损标准。陈先生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而保险公司则援引保险条款中关于“折旧系数扣除”的约定,主张赔偿金额应扣除相应折旧费用。
  
  双方对理赔金额争议不下,陈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金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对“折旧系数扣除条款”履行了法定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指出,该条款实质上免除了保险公司部分理赔责任,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进一步分析指出,本案采用网络投保方式,在手机页面完成签约。相较于传统线下纸质合同,网络投保具有“条款提供单方性、合同载体虚拟性、展示内容绝对性”的特点,这导致投保人主动性降低,难以直观、全面地阅读条款全文,对条款内容形成实质性理解的条件减弱。
  
  因此,法院认为,在网络投保场景下,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应履行得更为严格,其披露程度必须达到“单独展示”的标准,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将条款置于冗长的合同文本之中。
  
  在举证环节,保险公司当庭演示了手机投保流程,并提交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但法院认定,该示范条款并非案涉保险合同本身,也非强制性法律规范,对陈先生没有约束力。
  
  即便参照其演示的投保流程,案涉的折旧系数扣除条款也是与其他条款混杂在一起,以整体形式呈现给投保人,并未通过加粗、变色、放大字体、符号提示等任何显著方式予以单独强调,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合理注意。
  
  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争议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折旧系数扣除条款对陈先生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先生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了明确建议。他指出,网络投保缺乏线下人工讲解辅助,投保人阅读合同的客观条件受限。因此,保险公司在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时,其标准应当“显著高于”传统线下投保方式。
  
  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应采用技术手段,对免责条款进行单独展示、着重强调,例如通过弹窗、强制阅读停留、显著标识、语音讲解等多种形式,切实增强提示义务的履行强度和告知程度,保障投保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