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广元市旺苍县法院对被告人李某贵、应某荣等75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宣判,判处李某贵等10名批发商3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易某军、白某磊等其他经销商及公司业务员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全案并处75名被告人5000元至950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令退赃退赔340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贵、张某暖、应某荣、陈某浩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从广东、福建等地食品公司采购含乳基料粉及植脂末,在其经营的商贸部微信群组以及网络销售平台上冒充驼奶粉、羊奶粉、椰子粉等进行宣传、销售,同时将其定制、购买的大量印有“驼奶粉、羊奶粉、椰子粉”等虚假信息的小包装袋、广告布,搭配销售给被告人颜某英、白某磊等100余名下家。颜某英、白某磊等人在家中、车上等地使用上家配售或自行购买的小包装袋对整件含乳基料粉、植脂末进行分装,后来到四川、云南、贵州、重庆、内蒙古、黑龙江、河南等地的街道、市场、展销会摆摊设点,冒充驼奶粉、羊奶粉、椰子粉等进行销售,消费群体主要是中老年人群。经查证,李某贵等批发商销售假冒驼奶粉、羊奶粉、椰子粉的金额共计2300余万元,颜某英、白某磊等零售商销售假冒驼奶粉、羊奶粉、椰子粉的金额共计4600余万元。
旺苍县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被告人李某贵等75人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明知含乳基料粉、植脂末不是驼奶粉、羊奶粉、椰子粉,仍批量购进,并定制、配售印制有虚假信息小包装袋,对整件含乳基料粉、植脂末进行分装,并冒充驼奶粉、羊奶粉、椰子粉进行宣传、销售,累计销售数额均达5万元以上,对其均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