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之治

  
2026-01-16 10:32:31
     

      本报评论员 贾知若
  
  彩礼的历史不可谓不悠久:据《礼记·仪礼》记载,它是中国古代婚姻“六礼”之一,名曰“纳征”,指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聘礼,婚约遂正式缔结。
  
  彩礼的现实也不可谓不严峻:福建某地的“三斤百元钞”(约48万元)一度成为标杆,而河南某村的“新三样”——现金30万元+县城房+新能源车,令多少适龄青年望而却步……人均收入越低的地方,彩礼越畸高,这居然是“彩礼经济学”的一条铁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为基层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了“操作手册”的同时,也给彩礼纠纷踩下了“司法刹车”。其间亮出的三把标尺,值得品味。
  
  第一把标尺,是把“以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财产给付”统统纳入彩礼范围。15万元购车款被法院判为彩礼并需返还的案例,标志着“隐匿的彩礼”再也无处遁形。
  
  第二把标尺,是把“恋爱日常花销”请出彩礼范畴。法院对恋爱期间认定的日常消费,不支持返还,是理性切割,也体现了司法对“情谊行为”的谦抑品格——法律不过问玫瑰花的归宿,也不清点烛光晚餐的账单,厘清这些,意义深远。
  
  第三把标尺,则是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亮出刑事“利刃”。这表明婚姻不是“提款机”,若把彩礼当作筹码、把婚姻当成买卖,还款之外,还得面对刑责。
  
  彩礼之治,移风易俗谈何容易?而五起典型案例的适时发布,将这一宏大命题拆解为“购车款该不该退”“520红包计不计入彩礼”“闪婚闪离需要付出多大代价”等具体而微的事例,可触可感,以理服人。
  
  当然,关于彩礼之治,司法划定底线的同时,也能给社会留下有益的思考——当年轻人的爱情不得不直面彩礼这道雄关,你到底想炫耀什么,又在恐惧什么?有些现实,再多的心灵鸡汤也解决不了问题,而要让彩礼回归“礼”之本质,除了司法指引,还需要哪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