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普通手办改装成限量款再售卖 法院:“二创”有边界!

  
2026-01-28 13:46:44
     

        李佳亭 黄小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盲盒”“手办”等潮流玩具深受年轻人喜爱,但官方渠道“限量抢购”往往一物难求。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告易某等4人将原告潮玩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普通手办,私自改造成类似该公司同IP形象“特殊款”并对外销售,使百元普通款摇身变为售价数百至数千元的“高价限量款”。法院认定该行为超出著作权合理使用边界,构成对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据了解,原告公司系多个热门潮玩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产品包括普通款与限量珍藏款等,价格从150元至6999元不等,其中,限量隐藏款因稀缺性市场价值极高。
  
  自2022年5月起,易某等4人分工协作:易某负责采购普通白膜手办,郝某、赵某参照限量款核心设计进行涂装与造型等“二创”,周某则通过二手平台店铺以“正品改造限量款”名义销售并负责售后。该团伙累计非法经营额达6.5万余元。经鉴定,改装产品与原告美术作品在整体造型、核心轮廓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4名被告连带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购买正品手办或白膜仅获得物权,并未取得其承载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其通过涂装、加配等方式再现原告限量版作品的独创性核心表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随后销售则侵犯发行权。该行为具有明确商业目的,分流正版市场份额并获利,可能损害权利人品牌声誉,已超出个人欣赏、改造的合理使用范畴。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侵权情节及被告退赃等情况,判令4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清晰划分了“个人改娃”与商业性“侵权卖娃”的界限。依据著作权法,合理使用须限于个人学习、欣赏等特定情形,且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消费者基于爱好自行改造并个人收藏,通常不构成侵权;但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作品核心创意并公开销售,则逾越法律边界。
  
  对经营者:正品所有权不等同于著作权授权,任何基于他人作品的商业性利用均须获得合法许可,“二次创作”不能成为侵权借口。
  
  对消费者:应树立知识产权意识,认清侵权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与法律风险,支持正版既是对创作者的尊重,也是维护自身权益。
  
  对创作者:建议及时完成著作权登记,保存创作证据,并通过合同规范授权范围,主动监测市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著作权保护是激励创新、促进文创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任何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商业性复制、发行的行为,即便使用正品载体改造,仍须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只有共同尊重智力成果,才能营造有利于原创繁荣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