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领域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难题及应对

  
2024-11-01 16:02:46
     

梅盛瑞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是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制约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制约监督责任体系,切实把司法责任精准落实到位,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审判作为一项极具专业性的工作,裁判结果要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除了法官群体需具备过硬专业素养和丰富审判经验,更离不开一套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本文聚焦分析在司法审判领域中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践难题及可能的应对措施。
  
  一、实践中难题及成因分析
  
  (一)法官群体压力过大,且不同诉讼主体对公平感知无法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临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工作压力巨大。在2023年全国的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了“案件与法官数量不匹配的问题日益明显”,以及“案件数量激增与法官数量不足的矛盾凸显”问题。而2022年的数据显示,在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背景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仍然保持了稳定的提升。以案件数量和法官的平均案件处理量为例,从2013年开始,全国法院接收的案件总数以平均每年13%的速度增长,10年间增长了2.4倍;法官的年平均处理案件数从2017年的187件增加到2023年的357件。而从2018年开始,法院完成的案件总量每年平均增长5.2%;法官年平均办案数量从2017年的187件增长到2022年的242件。仅仅一年时间,法官的年平均办案数量就从242件激增至357件,增长速度之快,工作压力之大,由此可见一斑。同时,例如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地位不同,即使是客观公正的判决也很难让双方均满意。
  
  (二)司法权力运行监督不到位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权的行使机构。然而,法院内谁负责实际的审判权行使呢?对于没有直接参与的案件,院长或庭长是否有权介入?当法院对某案有不同意见时,如何确定最终裁决,责任归谁?为解决这类问题,必须科学地分配权力和责任。因此,司法责任制成为分配权责的重要机制,关键在于明确审判权界限和各方责任,实现权责相连、用权必须承担责任、失责必追究、滥用权力必受处罚。实行司法责任制是为了避免权力滥用,因此推动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关键的一步。
  
  司法责任制面临一些难题,在传统的“纸本办公”时代,监督记录的留存就是一个典型问题。以往,法院领导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在文书批示或在会议上发言等方式执行审判监督职权,但部分口头表态难以记录和追溯。其次,面对需要统一审判标准的类案同判挑战,由于个别法官或合议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差异,可能导致相似案件裁判结果不一。
  
  (三)司法效率不高导致公信力受到冲击
  
  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是一条漫长的道路。司法权行使主体的个别不当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可能是孤立的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长期积累的小问题也能逐步侵蚀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最终可能损害司法系统的权威性。党的正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法律的权威源于人民内心的拥护和信仰”,司法权威的建立也依赖于人民群众的支持。因此,司法权力行使不当不仅损害司法权威的制度性基础,还影响其公信力。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深受人际关系以及行政导向观点等的影响,导致人民群众普遍认为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需顺从上级领导。审判过程中对程序、证据以及道德标准的严格把控,有时让当事人觉得法官态度冷漠,“只重法理忽略人情”,从而倾向于通过人情关系而非法律证据解决问题。这种对司法专业化的误解和隔阂,有时因情绪化和偏见而被进一步放大。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需要对司法责任制进行改革,还需要与法治社会建设相结合,逐步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和支持。
  
  二、难题的应对措施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二十大都强调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在司法体制改革及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整体框架中都具有基础性地位、标志性意义、全局性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根本行动指南。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二)完善职业保障机制,激励法官依法履职
  
  为确保法官依法履职,建立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至关重要。这不仅涉及到完善法官履行职责的保障体系,提升司法工作者在职期间的豁免权,还包括精细化法官及检察官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同时,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建立与其职务等级相匹配的薪酬体系,以及加强精神激励,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一定的错误容忍度,也是保障司法责任制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
  
  (三)完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机制
  
  放权是追责的前提,追责是放权的保证。为解决有效追责难落实的实践难题,在完善司法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机制,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基础,确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归责原则,提高司法责任认定的权威性、规范性、科学性。要加大对案件质量评查的力度和评查结果的应用,建立违法违规线索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司法责任予以综合认定。之后,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责任追究职能,完善司法责任轻重程度与惩戒幅度相一致的责任追究机制,解决司法责任追究启动难、落实难等问题。四川法院着力从条线上解决院庭长监管不下深水问题,从案件监管延伸至整体态势把握,促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有序治理;从个案上统筹“四类案件”重点监管和其他案件阅核监管,同时,充分发挥院庭长指导办案、规范办案的作用,坚决打赢审判质效翻身仗。
  
  (四)贯彻“枫桥经验”,进行诉源治理
  
  运用“枫桥经验”进行诉源治理,是全面和准确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方案之一,其核心目标是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公正不仅是司法系统的灵魂和生命,而且是全面准确实施司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实现严格的公正司法意味着必须坚持以“只服从于事实和法律”的原则来处理案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间限制审理案件,为确保司法的严格公正,必须坚守实体与程序公正的融合。这意味着,我们要把案件的质量放在首位,不断地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误案件责任追溯及问责机制进行优化,保障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能够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同时,全面而准确地执行司法责任制,还应当着重于提高司法的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目标是“既好又快办案”,通过最佳的司法资源配置、最低的司法成本、最小的司法代价和最高的司法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司法服务,从而有效减轻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置于优先位置,坚持源头治理和多元化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在诉讼前解决矛盾和纠纷,努力使群众以最低的成本、最短的时间解决纠纷,快速实现主张合法权益的诉求。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