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俊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法治既是保障也是关键,无论是在推进国家、社会宏观治理还是某个领域、某个方面的微观治理,都必须把法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从宏观层面看,法治建设事关新时代各项事业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是理论建构层面;从微观层面看,法治建设关系到每个群体、阶层的根本利益,是具体的实践行动。法治建设涉及宏观微观多个层面,要充分认识到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不仅仅只是在理论上进行把握,更多的是要从具体的微观层面来理解。
农村作为重要的法治建设场域,事关法治建设全局。农村法治建设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整体水平,要推进法治建设整体水平就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法治建设水平较为薄弱,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发展的滞后性,是长期制约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区域。新时代,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水平对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国家法治建设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一、农村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法治建设进行了一系列的布局,特别是对农村地区法治建设进行了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和深化,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积极顺应了发展的需要和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主要有三层内涵:一是全面。全面是进行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主要包括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城市与农村的统筹、单一法律与法律体系的完善。在主体与客体方面,法治建设与传统法制的区别就在于治理对象方式上,传统法制强调过程的单一性,即从政府到群众的过程,法治则是强调主体与客体的双向流动,实现了过程的二元性和平等对话,从根本上说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就是法治话语权的转变。在城市和农村统筹方面,法治实现了全覆盖。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城市的法治建设进步较早,而农村则相对滞后,城市由于其特殊的属性,特别是人的身份匿名性等特点,导致其无法通过传统的模式进行治理,只能通过契约的形式进行约束,这种契约就是法律,可以说从城市产生之初就开始了法治的过程。相比之下,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就相对滞后,农村地区的特点较固化和封闭,人口流动性和人口结构相对固定,人际关系相对稳定,这就形成了传统的人际社会,导致其在解决事件中采取的方式往往是非法治的形式,这种模式一旦固化形成就难以改变。全面依法治国强调要城乡统筹,其重点在农村,如何破除农村传统固化的治理模式,只有农村实现了全面的法治治理才能推动整体的法治水平。在单一法律与法律体系完善方面,传统的法律体系建设着眼于法律对当下的指导性,即如何有效应对当前的事件,同时单一法律只涉及某一领域,未形成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联动。而法律体系的完善强调的就是在单一法律的制定完善基础上,构建法律与法律之间的配合联动,减少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同时最重要的是法律体系完善更多的是思考对未知风险的精准预判,最具代表性的事件就是民法典的出台;二是依法。依法是指在处理社会事件中要以法律为准绳,采取法律的方式进行解决,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处理社会事件或冲突有两种主要的模式,即法律与道德,但在现实中往往伴随着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从实践层面看,城市治理中往往更多采取法律进行冲突处理,而在农村地区采取道德的方式较多,相比之下,农村地区的法律运用水平较低,这是法治建设中尤其需要关注的。要不断提高农村的依法治理水平,就要提高农村地区的法治意识和运用能力;三是治国。治国是根本目的,主要包括宏观层面的政策体系和理论构建方面,同时包括城乡地区、不同领域的中微观层面。宏观层面的治国体现为理论的指导性,对具体的实践指导,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对新问题的回应。中微观层面更多涉及实践环节,强调的是每个部分和环节方面的具体行动。农村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关系到整体的发展。
二、农村法治建设是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要提高国家现代化水平就必须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在推动农村现代化发展中必须要强化农村法治建设。一是农村法治建设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农村发展前置条件就是要有一个稳定的环境,法治建设就是必然选择。相对与道德而言,法治有强制性特点,以国家权力作为保证,可以有效的解决一些风险,这是法治天然的优势。同时,在农村进行法治建设可以有效的引导农村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不仅需要科学的经济政策,更需要良好的法治作为保障,一定程度上法治可以弥补经济的盲目性,法治通过设置一些条件和要求,把风险排查在经济发展的起点环节,降低经济发展的风险。从实践层面看,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到法治建设水平的限制,比如东部沿海地区的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同时法治建设水平也较高,这是由于法治在具体实践中,对集体经济的介入,主要表现在土地、企业引入、集体分红、资金筹集等多个方面,通过对经济过程的影响,可以有效杜绝经济发展隐患。二是农村法治建设为农村社会发展提供有效途径。一个社会的进步发展,不只是物质的繁荣,还有思想理念上的进步。农村社会的进步就是要养成现代的思维模式,通过思维模式的转变来提高人的素质,从而促进农村现代化水平。农村传统的思维模式本质上表现为差序格局,就是对事物的认识与看法停留在人际关系层面,带有强烈的宗族观念和主观意识,这种思维模式制约着人的发展,也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现代的思维模式是基于理性情感上的思维活动,以客观的、理性的态度和一定的准则去看待、处理事件。从实践维度上看,一个社会的稳定需要以理性为基础,才能良性运行。农村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农村问题的解决必须要秉持法治的观念,通过法治来解决纠纷、破除问题,才能长治久安。三是农村法治建设为乡风文明提供新的可能。乡风文明不仅仅只是文化层面的问题,还应该充分展现法治道德底蕴。法治建设在乡风文明中不是条条框框,也不是一昧固化、强制性的要求,而是法治道德底蕴。比如,在农村地区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这些都是充分发挥了法治道德底蕴,进行法治建设,深刻认识法治的核心理念,全面融入乡风文明建设,为其发展提供了新的渠道。
三、农村法治建设是回应群众期待的有力举措
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回应群众诉求,解决群众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法治建设在回应群众期待方面,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为维护群众利益,是基本诉求;第二为提高群众安全感、幸福感,是在第一层次上更高的要求;第三为回应群众对生活的新的更高水平要求,是对法治建设的价值理念层面的要求,也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一是有力维护群众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事务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农村地区也迎来了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对农村地区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由于农村地区相对封闭和信息滞后性,同时基于农民法治意识较低,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传销等在农村地区发生,导致人民群众利益受损。推动农村法治建设,就是从源头切除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产生,近年来在农村地区开展平安建设、禁毒行动、雪亮工程等都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具体行动。二是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人民群众在安全感、幸福感方面的要求,就是法治建设的方向。传统道德对人的约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其没有强制性的特点,带来的风险和未知感较为突出,让人在参与社会事件中存在不安全感。由于法治带有强制性的特点,一经法治的过程,带来的结果是唯一性和确定性,弥补了道德带来的不确定性。所以,法治建设是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有力举措。在具体在法律案件办理中也是如此。办理任何案件都要有理念、方向的引领。什么理念?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什么方向?最基本的,就是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不仅是某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也不是某一批、某一类案件的当事人,而是全社会这个整体概念。我们不能只让某一个、某一批、某一类当事人满意,还要考虑通过向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向全社会释法,让“人民群众”都满意。三是回应群众对生活的新的更高水平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群众对法治需求越来越高,对法治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法治建设不能只是解决当下的问题,而是要立足长远,形成长效机制,特别是在政策制定、落实过程中,要回应群众新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从当前情况看,我国在开展法治建设和农村法治建设中都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群众利益为重,及时调整相应政策。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新的要求的具体表现。为什么要少捕慎诉慎押?因为进入新时代,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水平的要求,不像过去更多注重“打”就行了、多抓多判。
作者系中共威远县委党校校委委员、法学高级讲师,威远县法学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