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系统构建

  
2024-09-25 09:43:37
     

陈山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应“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党中央基于我国犯罪形势发生显著变化作出的重要部署,意义十分深远。本文旨在追问犯罪记录制度的社会治理意义,分析我国犯罪形势的变迁,阐明传统犯罪记录制度变革的必要性,最终提出系统性的制度改革建议。
  
  一、犯罪记录的社会治理意义
  
  犯罪记录就是“犯罪标签”。国家对犯罪人贴上“犯罪标签”,以便更加有效地治理社会。“犯罪标签”古已有之。“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在”。在古代法中,“犯罪标签”与肉刑密切相关。肉刑通过肉体损害给犯罪人贴上了不可磨灭的标签,免去了官府记载的麻烦。在查询使用上,肉刑的印记也一目了然。因此,古代肉刑泛滥不仅是刑罚理念的野蛮,也有犯罪记录的需要。随着社会书写技术的普及,损毁肉体的犯罪记录技术意义并不明显了。遂有“缇萦救父”,文帝施仁政,废肉刑。但“刺墨”这种残存的肉刑一直延续至清代,直至近代废止。时至今日,伴随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的犯罪记录主要体现为国家数据库中有关犯罪人、犯罪类型、刑罚处罚等综合性电子信息。
  
  犯罪记录的意义并非简单地记载、查询,根本上讲是为了服务于社会对于犯罪人有效的管理。一旦存在犯罪记录,社会就可能基于某种目的进行资源的配给,赋予各种限制与管控。进言之,犯罪记录是社会启动“犯罪附随后果”的前提条件,随之而来的犯罪附随后果才是其内蕴的目标。犯罪附随后果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利益剥夺,甚至也包括基于社会文化而形成的各种“隐性”的其他消极性负面后果。极端的情况下,这种利益剥夺也会波及犯罪人的子女、亲属。理论认为,犯罪附随后果具有报应、特殊预防与荣誉剥夺等效用。报应在于,对于犯罪人赋予其犯罪附随后果使其感受到被剥夺的痛苦。例如,我国政务处分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公职人员,原则上应予以“开除”,其显然具有补强刑罚的报应效果。特殊预防在于,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从事某些犯罪的条件与机会。例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禁止从事能够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还有极少数的犯罪附随后果带有荣誉剥夺的性质,因为对于犯罪人而言,继续享受相关荣誉、地位会严重危及公信力。例如,根据《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获得者若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停止其荣誉称号。
  
  二、犯罪形势变迁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
  
  然而,我国传统的犯罪记录制度及随之而来的犯罪附随后果的合理性正在受到质疑。近十余年来,中国犯罪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案件大幅上升。《中国统计年鉴(2023)》显示:我国刑事罪犯总量呈上升态势,2013年,中国刑事罪犯为115万人,2022年已升至143万人。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显示,共有160万人受到刑事起诉。然而,在刑事罪犯数量上升态势之下,判处3年以上刑罚的重罪比率却显著降低:2013年,中国刑事犯罪重罪率为17.65%,2022年这一数据则降至14.05%;同一时期,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轻微犯罪比率则显著上升,2013年,中国刑事犯罪轻微犯罪率为51.51%,2022年,这一数据则升至58.02%。犯罪总量上升、重罪率下降、轻微犯罪率上升,“两升一降”格局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积极主义刑法观立法扩张“犯罪圈”,将危险驾驶、帮信等传统上较为严重的行政违法、民事违法行为纳入到刑罚的处罚范围,明显地推动了犯罪总量的上升。据统计,危险驾驶罪入刑13年,每年30万人因之入罪,累计约有400万人成为罪犯。二是我国社会治理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的必然结果。一方面,社会治理上通过网格化管理、大数据赋能等联防联治手段,极大地压缩了严重犯罪、暴力犯罪存在、衍生的空间,也增加了发现轻微犯罪的几率;另一方面,我国社会文明程度提高,民众对于犯罪危害的意识不断提升,潜在的犯罪人选择实施暴力犯罪、严重犯罪的动机显著降低。因此,如何应对较轻微犯罪是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犯罪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断扩展的“犯罪圈”将不少人标记为“犯罪人”,而我国传统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尚未实现现代化,仍然是原来重罪格局之下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这就导致轻微犯罪人,相对于原来的违法行为不仅被提升了处罚程度(纳入了刑罚处罚范围),同时还要遭受因为“犯罪标签”引发的更广泛的犯罪附随后果,甚至会波及自己的子女、家属。这就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制造了一个巨大的对立面。
  
  鉴于我国犯罪形势的变迁,面对轻微犯罪人的广泛利益剥夺的不合理性,《决定》安排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改革,其目标正是通过封存轻微犯罪记录实现对扩大化的犯罪附随后果予以限缩。质言之,犯罪记录封存是限制犯罪附随后果消极效应的一种手段,而犯罪附随后果消极效应限制才是犯罪记录封存的目标。因为,轻微犯罪记录如果被封存的话,原则上就无法被单位、组织查询、使用,轻微犯罪人面临的广泛的犯罪附随后果就无凭无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决定》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一步扩展到轻微犯罪,正是顺应我国犯罪形势变迁的重大改革举措。
  
  三、“标本兼治”系统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本意是为了对冲我国积极主义刑法改革带来的“犯罪圈”扩张呈现的结构性问题,即轻微犯罪行为面临失去比例的犯罪附随后果,有违法治精神,有违比例原则,制造了巨大的社会对立面。鉴于此,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当采取“标本兼治”的构建策略。
  
  一是“治标”,最大程度发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价值。首先,建立国家统一犯罪记录制度作为“前提维度”。如果没有犯罪记录,也就无法封存。宜制定全国《统一犯罪记录法》,明确规定记录犯罪的机关、记录犯罪的范围、查询的条件等。我国目前运行的犯罪记录基础性制度是公安部2021年底颁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是部门规章,其效力较低,立足公安部门视野较窄;与其他法律或者部门规定往往存在着难以消除的矛盾。例如,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不仅要求有关机关记载生效判决确定的犯罪,也包括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中的“准犯罪”,这显然与《工作规定》记载法院认定的犯罪有所差别。其次,区分“微罪”与“轻罪”设定不同封存效果的“类型维度”。一般认为,“微罪”是刑罚在1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类型,犯罪危害相当轻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极低,对其犯罪记录采取“绝对封存”,明确排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犯罪附随后果适用的可能性;“轻罪”是刑罚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类型,犯罪危害较轻、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低,对其犯罪记录采取“相对封存”,由法院裁判是否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犯罪附随后果保留适用。最后,关注“特殊犯罪”与“再次犯罪”例外的“限制维度”。对于较为严重的犯罪或者较为危险的犯罪人不应当封存犯罪记录。充分考虑性侵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犯罪”的恶劣性质和危害,以及“再次犯罪”的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将属于“特殊犯罪”与“再次犯罪”的情形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外。
  
  二是“治本”,着力取消、限制广泛存在的犯罪附随后果。既然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标是消除广泛的犯罪附随后果的负面效应,那么,从根本着手取消、限制不合理的犯罪附随后果就是治本之策。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呈现出多层次、广覆盖的特点,各种类型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据统计达到366项,包括法律层面的规定共计52项,行政法规10项,部门规章更是多达258项,党内法规、团体与行业规范也有46项。此外,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还规定了“海量”的犯罪附随后果,社会上还有形形色色难以计数的“隐性”的犯罪附随后果。如此广泛的利益剥夺,在根本上决定着轻微犯罪人一定会遭受被剥夺的公正性问题。故而,在立法上,有必要限制法定的犯罪附随后果的立法层级,原则上禁止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设定基于报应目的的犯罪附随后果,毕竟在刑罚适用层面已经考虑了报应这一因素,增加报应效果并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上,对于任何单位、个人滥用犯罪附随后果,在规范性文件或者现实行为中侵害犯罪人合法权益的,赋予其司法救济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并非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在理论上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对两者加以等同、混淆。前科消灭是力度更大、内涵更加丰富的制度。前科消灭会引起犯罪记录封存,但并非仅仅是封存,其具有消除之前犯罪规范性效果的意义。例如,前科消灭不会引起再犯的前科加重、前科消灭会导致犯罪附随后果实体性根据消除。例如,公务员法规定曾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公务员。这在法律权利上看,其就丧失了担任公务员的权利,如果犯罪记录封存会使其犯罪记录或许无从让人得知,但根本上看也没有改变其丧失了担任公务员权利的客观事实。一旦国家机关拒绝其获取公务员资格,就无法从司法上获得任何救济。但对于前科消灭而言,因其已经取消了之前的犯罪的法律效果,相关机关也无权拒绝其担任公务员。因此,从改革的彻底性上讲,仍有必要进一步引入轻微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进而形成有层次的配套改革措施,从而实现真正意义的“标本兼治”。
  
  作者系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省委党校第33期中青班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