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徐致远
【摘要】
本文探讨了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制度,对于确保罪犯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阶段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工作面临程序繁琐、信息流转不畅、监督机制不完善、透明度低等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包括加强监督力度、优化信息获取渠道、完善听证与公示制度、加强培训与教育、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以提高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概述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判处监禁刑的罪犯,因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暂时变更刑罚执行方式,不予收监的刑罚执行政策。该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原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兼具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监狱法》及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2014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卫计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中政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2022年《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202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框架。
从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罚执行制度,处于刑事程序的末端,法律规定相对较为零散,但其性质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以及一定的政治意义。暂予监外执行本质上是对在监狱及其他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例外情形,是刑罚执行的变通方式,仅能在出现法定情形时予以适用。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罪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
不当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可能导致“纸面服刑”的违法现象,造成罪犯虚管、脱管、漏管甚至再犯新罪的情况,无疑会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刑罚执行制度的严肃性与威慑力,随之而来的还可能涉及司法腐败等问题。因此,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也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开展了多次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行动,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体现了对依法实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高度关注。基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特征与内在意义,关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正视现存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具有重要意义,更可谓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一项现实而又紧迫的重点任务。
限于篇幅,本文无意全面论述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或是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而是有意基于笔者的看守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经验,针对在看守所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进行探讨。综上,对于笔者在对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本文拟予以阐述,并尝试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谨供参考,希望能有所裨益。
二、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现存问题
相较于监狱,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工作面临着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挑战。以下是针对当前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批准程序长,留看服刑人员剩余刑期短,造成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率偏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意味着留看服刑的罪犯刑期明显短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然而,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繁琐,需经过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这个审查批准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而留看服刑人员的剩余刑期本就很短,在程序走完后,余刑所剩无几。因此,部分看守所缺乏动力去推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导致适用率偏低,许多确有必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无法保外就医。
看守所的医疗条件通常不如监狱,患有严重疾病的留看罪犯在看守所内,既对其自身健康构成威胁,也对其他在押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带来隐患。由于医疗条件不足,看守所难以为患病罪犯提供必要的治疗,进一步加重了他们的病情,甚至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此外,由于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率低,一些罪犯可能会利用各种手段试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暂予监外执行,从而增加了司法腐败的风险。看守所作为刑罚执行的前端,其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直接影响到整个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检察机关获取暂予监外执行信息渠道狭窄,信息流转存在阻滞现象,较难实现全程同步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这意味着检察机关获取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信息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监狱、看守所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然而,这种获取方式相对被动,且存在漏发情况,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联系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在社区矫正人员中查找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信息。然而,多数地区尚未建立起司法局与检察院的社区矫正人员共享信息库,导致检察院无法获取动态数据,自然也难以及时更新社区矫正人员中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信息。准确、及时地获取信息是实现全程同步监督的前提,而当前的信息获取渠道狭窄,信息流转与更新存在障碍,难以达到全程同步监督的效果。
信息流转的不畅还可能导致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透明度降低,增加司法腐败的风险。检察机关无法及时获取信息并进行有效监督,可能导致不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发生,进而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方式缺乏刚性,检察监督的有效性相对较弱
在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中,检察监督的有效性是保障这一制度公正性的重要环节。当前,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主要集中在事中监督,往往无法全程参与和监督。部分看守所在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时,可能不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这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在决定过程中行使监督权。
在看守所提请至公安机关批准决定的整个流程中,检察机关被置于法定流程之外,无法实现全程同步监督。这种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各方的协同努力,包括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序的规范化以及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此外,监督方式的刚性不足也是影响检察监督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的监督方式多以书面形式进行,缺乏现场监督和实地检查的刚性手段。这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难以发现和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加强监督方式的刚性,增加实地检查和现场监督的频率和力度,是提升检察监督有效性的关键。
(四)听证与公示制度落实不力,透明度低,存在司法腐败风险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听证和公示制度是保障其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然而,当前听证与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部分地区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听证,听证程序流于形式,甚至有些地区根本不举行听证会。
此外,公示制度的落实也存在问题。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作出后,未能及时向社会公示,缺乏透明度。这不仅使得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情况,也增加了司法腐败的风险。司法腐败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透明度的缺失还可能导致部分罪犯通过贿赂等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进一步加剧司法腐败问题。听证与公示制度的有效落实,是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公正性的关键,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
三、解决路径及建议
针对当前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路径及建议:
(一)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正性
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正性。建议检察机关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后,立即介入调查,全面了解罪犯的实际情况和健康状况,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加强对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监督,确保各环节的规范操作,防止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
(二)优化信息获取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为了解决信息获取渠道狭窄的问题,建议建立检察机关、看守所、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动态信息库,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信息。此外,应推动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信息获取和流转的效率,减少信息滞后和漏发现象。
(三)完善听证与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
听证与公示制度是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建议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作出前,严格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邀请相关人员参加,确保听证过程的公开、公正。同时,应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作出后,及时向社会公示,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听证与公示制度的落实,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加强培训与教育,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升检察人员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在监督过程中的专业判断能力。此外,应加强对新入职检察人员的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方式的刚性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是提高检察监督有效性的关键。建议在现有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环节的监督措施,确保监督工作全程覆盖。强化监督方式的刚性,增加实地检查和现场监督的频率和力度,确保监督过程的真实、客观。同时,应建立监督结果反馈机制,将监督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督促其整改和落实,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综上所述,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监督力度、优化信息获取渠道、完善听证与公示制度、加强培训与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措施,提升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合理实施,为刑罚执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