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并用”在执行失信惩戒机制的审视与构建——基于被执行人失信惩戒纳入规范化为视角

  
2023-12-22 10:56:43
     

——剑阁县人民法院

  


  论文摘要: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了丰富的现代化法治价值理念,强制执行中惩戒机制的运用与发展、执法理念与成果转化均存在因案多人少等现实问题导致缺乏开拓性思维和创新性发展。笔者认为将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礼法并用理念在被执行人失信惩戒纳入规范化中予以深入解读和运用,继承和挖掘其中适应执行失信惩戒机制需要的内涵精髓,在面对失信惩戒机制法律规范少而散、政策文件多而繁的应用困境,以礼法并用理念规范失信惩戒机制的构成要件、分级分类、范围限定,结合现有法治化建设成果,对于完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甚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全文共8463字。
  
  创新观点:
  
  本文研究在拓展执行惩戒机制的深度和广度方面,善用“礼法并用”这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理念为“切口”,促进制度规范化延展、创新性突破,让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到新的高度,让礼法并用理念在执行惩戒机制发挥更大的动能、形成更强大的震慑、促使更规范的运行,促进司法环境更具有人情味、普适性和亲和力,在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
  


  以下正文:
  
  引言
  
  有效性是公权力的行使重要目的,但更为重要的是收获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也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所寻求的最优目标。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反映出国家对于公权力和赋予自由裁量范围形成约束的目的,当前失信惩戒制度散见于规范性文件和部分司法解释中,对机制的实施和退出造成了一定的困境,均可通过将礼法并用理念充分融入现有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文件中来,对该制度进行规范化补充,再次明确惩戒的范围、力度、权限和救济等细节,以保证既对失信惩戒机制对被执行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打击,落实诚信社会的建设,又兼顾到个体实际情况的合理利益保护。制度本就是在不断地试错与纠错中才得以完善和发展,只有不断提高重视和不断深入研究、积累实践经验,才能将失信惩戒机制相关的法律与实践会规范化、合理化、正当化,才能不断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一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在执行工作中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礼法并用理念之于执行失信惩戒机制的意义
  
  (一)礼法并用理念的内涵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独特的文化特征与法律品格,经历千年沉淀与发展演变,融合了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与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纵观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以其唯一的古代世俗法系和唯一的非强制力途经形成的特征,引得众多学者不断深入研究,帮助后人对中华法系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全面理解,推动中国法治化道路建设全面发展。中华法系通过非强制途经形成,对此后形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积极影响,民为邦本的民本思想、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以及礼法并用平等观念等等,既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赋予正向的积极引导形成更广范围的社会影响力,更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以更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让执法人员形成了既有执法如山的力度也有礼法并用的温度。[李国毫:《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载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6/id/7345345.shtml,2023年6月16日发布。]

  

(世界五大法系发源地如下图)

  
  礼法并用理念始于战国末期提出,即以礼为主,礼法合法,治国须以礼法并用,法以礼为本,先礼而后法,先教而后诛。礼法并用理念系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中的精髓观点,礼作为行动言行逻辑准则是古中国被称为文明古国的重要表现之一,更是对于华夏民族的历史发展与规范运转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礼作为维持社会稳定、形成政治秩序、引导个人行为准则、甚至协调个人与人、个与家庭、人与国家之间形成和谐关系同样起到了核心作用。礼的发展从西周伊始,不断完善之路就体现在不断集约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礼是包容的,法是强制的,礼包含了国家的治理之策和基本纲领,法则是赏功罚过、辨别刑法的具体贯彻。
  
  从近年来强制执行工作规范要求中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礼法并用理念的内在实质不谋而合,在强调无强制不执行的同时,充分考虑执行案件特殊性,往往以礼为主、礼法合法的执行方式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着重考虑到了以人为核心、道德为基础、惩治为辅助的执行思路,有效将社会矛盾纠纷实实在在的化解在最后一公里。
  
  (二)强制执行中失信惩戒机制运用的现实问题
  
  分析近三年来执行案件结案数据及强制措施采取效果,不难看出礼法并用这一优秀理念在执行工作实务运用中存在不足,依然存在着采取惩戒措施较随意、矛盾化解以打击为主而引导缺乏、司法人员职业化不够成熟、执行办案唯数据指标论等问题。
  
  1、采取惩戒措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从近三年执行办案数据分析,年度 结案数实现不断递增趋势且增速明显,采取限制消费令情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采取司法拘留情况。数据表格反馈,限制措施的纳入情况属于正常范围且是应纳尽纳、应限尽限,但从纳入时间数据则明显表现为多数限制措施的采取均处于面临结案时,为满足结案要件而临时补充手续的问题。如果充分理解并运用礼法并用理念的人为核心、惩治为辅的执行思路,让被执行人体验到限制措施的高压同时,多沟通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家庭情况、亲友情况,找准化解矛盾的切入点,很多案件时可以拿出一定的解决思路。[刘谨玮:《论新时代下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载http://www.whcyzzs.cn/doc_25712900.html,2023年1月11日发布。]
  
  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失信惩戒措施目的是为了迫使被执行人在各类限制措施的压力下,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类问题的产生也存在于执行人员在与当事人沟通中缺乏时效性问题,同时多次沟通情况反馈缺乏相应提醒台账等辅助性资料,甚至与执行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相关,未从解决矛盾根源的思路出发,单纯以符合执行办案流程规范化角度考量案件推进工作任务。
  
  2、以失信惩戒打击为主,缺乏根治症结思维指引。“法以礼为本,先礼而后法,先教而后诛。”社会矛盾纠纷在审判环节中均未予解决方至执行,因此执行工作的关键已不在是理清事件原委,而在于抓住矛盾症结,一味的采取限制措施并不能有效的强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只有先行分析症结化解的可行性方案,才能一击即中的解决纠纷。
  
  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不断增涨,执行质效指标要求的不断提高,执行人员秉承着“无强制不执行”的固化思路,在有限的精力下寻求尝试不断强化失信惩戒措施的威慑力,以达到案件的快速结案。在实际办案中,面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措施时通常选择“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这一顶格失信措施,均表现出办案人员对限制措施的运用思维上依然是尽职免责的大包围思维,不仅从个案中难免会导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被执行人知晓被纳入无期情形时也容易形成其对抗心理,导致纳入失信措施效果的降低。
  
  在实践中发现部分达成和解终结结案的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感受到失信惩戒措施的威慑力后主动推进案件的情况。但此类案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案件沟通中掌握被执行人心态不准确、前期心理引导不充分、采取措施不及时导致,未能形成提前预判,“先礼而后法”的前期释法明理的工作做得依然不够。
  
  3、司法人员职业化不够成熟。为适应目前高结案指标的实际需求,在办案人员紧缺的现有困境下,绝大部分法院采取的方式为补充聘用人员进入执行队伍,但相关的学习培训确并未跟上。目前各地的办案模式有分段集约方式、有以全局人员为成员大团队模式、有分散的小组团队模式,导致在限制措施的采取和应用上规范性和一致性没有得到同意,因此出现了超过90%以上的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都会普遍性的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甚至出现部分同志认为,终本结案案件按照结案规范讲就必然应当纳入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没有被调查了解后予以区分,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对待所有案件的推进。
  
  礼法并用理念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差强人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出,深入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面对执行工作中就应当充分运用好礼法并用的理念,实现无强制亦可执行的目标,让被执行人形成主动担当、自觉配合、自愿履行的意识,才是执行工作的最终目标,也是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最优途经。
  
  4、失信人员“去标签化”难度大。从司法实践情况看,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多为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往往在被批评教育和释法明理后能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惩戒措施纳入期间的限制和约束已经足以实现失信惩戒的威慑功能和矫正功能,失信措施屏蔽后5年内显示失信记录的“前科”记录可能极大地影响其正常生活及融入社会生产,形成罚与效的不相适应。近年来,更多学者加强了对惩戒措施规范化研究的关注研究,在规范失信惩戒措施纳入分级的适用探索、从单纯强调打击向推进失信惩戒综合治理角度寻求转变方面强化了研究力度,但对于减少甚至取消失信记录“显示期”机制的关注依然跟进不足,对失信人员的措施纳入情形的偶发性、初次性未形成分类探索。近年来,执行工作的办案理念及制度规范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变化,对于失信惩戒记录“去标签化”制度的构建探索尚未形成系统理论。
  
  二、礼法并用完善执行惩戒机制的逻辑动因
  
  (一)礼法并用之于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逻辑支撑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核心要义和目标导向即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培养和养护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珍贵文化内涵,引为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土壤与文化根基,因此坚定的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补充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思想内容。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提出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侧重要执行过程中,既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必须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这一理念与礼法并用理念的内涵实质不谋而合。而礼法并用理念之于惩戒机制则是建立能够针对被执行人不同履行情况,精准施策、对症下药、引导预判,不再一味追求执行力度的无差别应对,以柔性与强制结合、以礼法辩证结合、以保障与限制相呼应的将礼法并用这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到日常的执行理念中。[何勤华:《弘扬传统法律文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载https://fashi.ecupl.edu.cn/2018/0515/c514a110570/page.htm,2018年5月15日发布。]
  
  近年来党和国家着重强调大力护航营商环境的扶持政策,如确有部分被执行人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仅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但有充足主动履行意愿,在近年来的涉企案件中存在多发现象,不加以区分做好调查了解、组织双方充分沟通和协商,固化的采取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则可能导致企业其处处受限,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既加重其履行不能的窘迫,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运用礼法并用理念,适当的以柔性替代刚性执行,符合条件的以“放水养鱼”式的执行多措并举推进矛盾化解,助力民间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是非常有必要性。
  
  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重法轻礼思想氛围容易导致采取失信惩戒的目的与效果难以达到均衡。针对不同的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措施对其产生的威慑及影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导致后续取得的执行效果各异。不同的案件,其主观恶性存在差异,如按固有思维无强制不执行的理念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是难以遏制社会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倾向,因此在执行工作中引入礼法并用理念,不仅有利于开拓执行工作思路,通过手段上礼法结合集中化解一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抗拒摇摆的类案,也更有利于在让执行工作的惩戒手段与案结事了目的形成均衡,避免执行权力的滥用与误用。
  
  (二)礼法并用之于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制度加持
  
  1.避免失信惩戒机制滥用误用,强调执行实效的必要性。礼法并用绝不是为强制执行松绑,也不是降低强制执行的力度,而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充分考虑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以最小的成本和代价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笔者所强调在执行工作中当以礼为先,则是表明执行工作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情况如社会地位、负债情况、履行能力等综合因素结合考量,最终形成有针对性的矛盾化解多元化方式,而不是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情形即可采取惩戒措施,这样既有违社会平衡也不利于失信措施取得实在的收效。其次,失信惩戒措施运用的惯性思维固化。如前文所述多数执行人员无论是从尽职免责还是从避免终本案件结案后怕申请人“找麻烦”角度上,在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措施时的普遍方式为无差别的适用无固定期限这一选项,简单一刀切的工作方式本是对工作缺乏责任的表现,更是对这一惩戒措施存在的限制期限必要性原则背道而驰,向申请人释法明理、以礼相待,让申请人吃透法院已采取的惩戒措施目的与法律依据,反过来才会取得申请人的认可,让执行工作取得最优的社会效果。
  
  2.避免失信惩戒机制运用失控,强化措施运用规范化的必要性。“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标准从形式上进行审查缺乏一定的实体评判,失信退出机制近年来在各地法院陆续试点退出,但未形成统一性标准且全面应用尚未铺开,让被执行人在权益保障的路上缺乏了“指示牌”。加之案件承办人员对于纳入标准的认识个体化差异,存在认为不履行即拒执、无态度即拒执的现象,与当前的司法精神不相符。而礼法并用理念就可以规范办案人员在案件具体办理中,充分细化考量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形成惩戒措施纳入的规范性、合理性,将惩戒措施作为执行工作中这柄利刃,既下刀快更下刀准。
  
  (三)礼法并用之于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文化契合
  
  在司法实践中,如刑事案件中对于轻微罪犯罪人员的认定表述,犯罪人员能够清晰认识到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并试图积极的通过多种方式来弥补过错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罪。“道者,万物之奥,善人之宝,不善人之所保。美言可以市尊,美行可以加人,人之不善,何弃之有?”《道德经》有过如上表述,同样在表达保护向善之人,但也不抛弃不善之人,以污名化犯错改正之人,或改正后仍然对他们回归工作及生活进行一定限制,是违背中华传统文化精神和法制文明的做法。不应将“一日为贼,终身为贼”的类似标签贴到受到过失信惩戒措施的人员身上,既容易造成相关人员面临失信惩戒措施“余威”时自暴自弃,也不利于他们尽快融入正常的正常生产生活中去,在面临社会生产过程中极易重新造成新的矛盾纠纷。在惩戒措施趋于文明化、人性化的现代法治环境下,给予知错就改、知错善改的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的机会更能体现司法温情和人文关怀。
  
  三、礼法并用之于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成果转化与再造
  
  礼法并用之于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只有“0”和“1”的区别,以推动礼法并用理念贯穿整个执行过程。笔者认为应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融入礼法并用理念的失信惩戒机制,去协助完成失信惩戒措施和被执行人情况的平衡对应。
  
  (一)以礼为先细化失信惩戒机制的分级分类标准
  
  为避免失信惩戒措施再出现一刀切和随意性的问题,就需要执行人员在具体实务中拿出更为合理化、人性化、可复制性的工作开展方式,以数据化、数字化分类管理方式纳入评定失信惩戒机制,让失信惩戒措施的纳入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分类评定、对应施策。让礼法并用、以礼为先的理念贯彻于执行工作,让失信惩戒措施更具有精准度和可操作性,同时让案件当事人获得主动参与案件推进的意愿和社会对执行工作执法人性化的充分认可。
  
  礼法并以礼为先既是要求执行人员在办案中以更为清晰的规范化思路推进案件,让案件当事人清晰的了解可能面临的惩戒措施的原因、流程、标准,让其在被可能采取惩戒措施之前形成心理震慑,同时倒逼其配合执行、服从要求。因此礼发挥了执行惩戒措施实施前对当事人的心理暗示,细化失信惩戒机制的分级分类标准既是对失信惩戒机制的纳入更为清晰化、可视化,让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失信惩戒措施纳入的标准及流程可以取得更深的认同感,让被执行人对可能面临的失信惩戒措施感受到行应有所止、言应有所畏、令应则必行的心理预期效果。
  
  失信惩戒措施的纳入同时应当充分的参考客观因素即履行能力、主观因素即履行意愿、外部因素即特定情形,通过对清偿周期、履行意愿具体情形的分析可得出被执行人的信用层级,根据对应的分数进行纳入惩治措施的备选名单。当然,因为执行期限较长,在历经各项节点流程中被执行人的实况可能发生实时变化的情况,引入了调整项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同时也有利于把控被执行人配合执行工作的心理变化,方便执行人员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以礼为先强调失信惩戒对象人权保障
  
  目前各级法院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之后,会不定期的张贴公布失信名单,张贴名单包含失信主体的照片、身份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同时会采取还采取网上公告、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的方式宣传。在利用互联网便捷性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其的记忆具有永久性特征,往往在被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法院对将对外公布平台予以删除,但部分网络平台予以转载信息确不能做到及时删除,需要法院联系多方平台才能予以删除。这也在近年来引起了社会大众的热议,针对个案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控制发布范围与内容同样值得办案人员的认真思考。
  
  以礼为先强调失信惩戒对象人权保障,可以让发布人员在锁定发布人员名单的范围上保持审慎的态度,通过实际案例也反映出失信惩戒对象发布手段运用过当,同样可能让被执行人沦为被害人。以本院所涉案例中,2020年集中执行一批刚毕业学生信用贷款购买手机的案例,所涉案件标的最低一千余元,最高四千余元,经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予以采取纳入失信惩戒措施并在季度集中大执行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布张贴,按照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的要求,必然载明失信主体的照片、身份证、家庭住址、执行标的信息。从办案人员角度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无可厚非,以数千元的执行标的即被张贴发布公告,对于初出茅庐的毕业大学生而言对其以后的发展乃至家人都造成长久不良影响确是很难消除。因此应当以礼为分类考量失信惩戒对象,针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柔性政策,给予其一定的容错空间,将该制度里教育、警示和惩戒三个方面的作用中,充分运用事例展现教育、警示的引导作用。
  
  (三)以礼为先将失信惩戒对象退出机制落到实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明确了“对于自己的信用评价,民事主体享有查询、提出异议、申请更正、删除的权利”,这是对公民声誉与信用维护的极大保障。《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纠正、复议的负责单位、程序和期限。前文所述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在部分案件中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情况,当被执行人在发现时短期内难以修复,甚至在全部履行义务后,鉴于惩戒措施的退出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原因,退出不畅往往不利于被执行人开展正常的工作、生活。
  
  从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将完善失信名单退出机制以来,各地法院均先后出台了失信名单退出机制文件,但从社会反馈情况看仍存在地方法院在惩戒措施退出机制运用上存在不健全、当地协同单位及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及共享时间上存在延迟问题,甚至在即是对失信信息屏蔽与信用修复及时性方面存在着不对称等情况,导致以上问题的原因既有对失信退出机制建设的认识不到位,也有保障措施不完善以及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未能达到实际要求所造成。
  
  以礼为先强化将失信惩戒对象退出机制落到实处,就是要求将责任意识落实并提高、单位协同落实并完善、信息共享落实并提升的综合能力的全面提升。这既要求执行工作人员在依法高效核准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思考认识,更要求法院与协同单位在沟通配合上完善操作流程、固定沟通平台、形成固定章程。让全社会及所有失信惩戒纳入和退出单位充分认识到失信惩戒对象退出机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同时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屏蔽相关失信信息的行为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综合判定后对其追究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打通法院与协同单位沟通对接渠道的同时,畅通社会广大群众对失信惩戒退出机制的异议反馈,建立方便、快捷、高效地投诉反馈渠道,引导社会群众和失信惩戒联席成员单位共同推动失信惩戒退出机制工作不断迈向新的高度,不断提升失信惩戒对象退出机制工作高速化发展。失信惩戒措施的退出相较于冻结、查封措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不能于一两日内完成网络上的删除工作,部分删除信息的反馈甚至会达成一至两周,这更不用说对于联席成员单位平台的推送进展。因此笔者建议,学习部分试点法院开展建设的“白名单”库工作方式,主针对已及时完全履行义务的人或者是达成和解且积极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法院网络系统及时将其名单从失信名单数据库中屏蔽同时,建立一个专门针对已及时完成失信惩戒名单退出人员的白名单数据库,及时向供社会公众发布及联席成员单位进行推送,表明查询入口、列清退出名单详情,从而减少部分单位或个人因需要及时性的金融征信、信用借贷金融业务开展而面临失信惩戒措施不能及时予以反馈的问题。[王立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下的中华法系》,载https://www.163.com/dy/article/I0EVQM1E0530W1MT.html,2023年3月22日发布。]
  
  (四)以礼为先分级分类减少失信惩戒记录“保质期”
  
  借鉴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的发展模式,以契合以礼为先的中华传统文化精神,充分彰显司法温情关怀,对失信惩戒行为纳入进行区分与选择,按照不同情形进行轻重有别的层级划分。同时在保证打击和惩处的同时,给予失信被执行人回归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的及时性,完善强制执行工作的自我约束和自我革新。失信惩戒初犯人员是分级分类减少失信惩戒记录“保质期”的必然唯一对象,被初次纳入失信惩戒人员视为在首执案件中被纳入失信惩戒措施后,能积极认识到自己错误并主动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则应针对此特定情形给予其降低失信“公布期”的机会,而不是以习惯性仍然采取5年内显示存在过失信记录而困扰其及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的便利。
  
  结  语
  

  失信惩戒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能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与落实。该机制的实际运行与现实效果依然存在不相匹配情况,近年来学界对失信惩戒机制的研究在不断深入,依然存在适用缺乏广泛性、机制设定与实际效果不平衡问题,因此引入礼法并用理念之于被执行人失信惩戒纳入规范化为视角突破,致力于将失信惩戒制度得以从被失信人员心理防线角度解决失信情形存在的根源问题。礼法并用以礼为先理念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内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契合中华传统文化精神和彰显司法温情关怀的宝贵财富。
  
  参考文献
  
  [1] 孙连滨。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M]。2013
  
  [2]刘谨玮。论新时代下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M]。2021
  
  [3]何勤华。弘扬传统法律文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M]。2022
  
  [4]王立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下的中华法系[M]。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