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动在川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具有重要意义

  
2023-10-11 14:24:46
     

□ 孔云峰

  
  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期间听取省委省政府汇报时提出“四个发力”,其中之一就是“在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上持续发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探索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近年来,四川法院在四川省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司法改革,积极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为推进美丽四川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长江上游生态环境要素一体化司法保护积累了丰富经验。积极推动在川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目前已具有坚实的现实基础和组织人才保障,对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整体效能、提升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相互依存、紧密联系,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必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四川是长江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生态建设核心区,全省96.6%的水系属于长江水系,地表水资源占长江水系径流的1/3,水域面积近长江经济带总面积的1/4,河流落差占长江流域落差的90%以上。正所谓治水先治源,近年来,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一系列区域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效,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体系。在川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进一步完善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有利于保障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推动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是在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四川发展。2022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指出:“要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上游意识,坚定不移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守护好这一江清水。”四川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长江上游核心腹地,在我国“四横三纵”大水网格局下,四川处于长江流域全身的“头颈部”,是长江干流最长、流域面积最大的省份,占长江上游流域面积的46.7%,大小河流近1400条、湖泊1000多个、冰川200余条。推动在川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是强化上游担当,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举措,对四川稳固“四区八带多点”生态安全格局,打造长江上游生态保护高地,推动长江经济带整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在高标准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决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国家战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指出,要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四川是我国发展的战略腹地,在国家发展大局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积极推动在川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是强化川渝地区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统筹促进生态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助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引领环境治理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推动川渝地区成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排头兵。
  
  四是在高质量推进四川绿色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生态文明建设牵挂于心,强调四川自古就是山清水秀的好地方,生态环境地位独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一定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这篇大文章写好。四川省委制定了建设全国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策源地、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集中承载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战略支撑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先行区的战略决策。在川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司法保护和系统治理,对更加有效应对实现双碳目标面临的挑战,服务四川“一地三区”建设,高质量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省委党校第31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2班学员,现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