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正司法生命线 适应规范司法新常态

  
2015-12-02 17:14:31
     
  二、坚守法治自觉,强化规范司法效力
 
  规范司法效力是检验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重要标准。要准确把握司法规范的基本内涵,坚决守住司法公信的底线。
 
  把握司法标准规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特别是实体法是司法规范的最高标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及定罪量刑标准,就是实体司法标准。“两高”所制定的涉及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和定罪量刑标准、刑事民事案件的抗诉标准和指导性案例等规定内容,都属于司法标准,且旨在统一司法尺度,也应视为司法标准的参照,确保执法司法不碰实体底线。
 
  把握司法程序规范。“三大诉讼”程序的专门性法律,是最高的司法程序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是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程序的进一步细化,是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各个司法岗位、各个办案环节工作的基本遵循。只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效能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把握司法言行规范。检察人员的司法方式、方法和过程要符合法定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严守检察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文明用语规则和检察人员行为禁令等,是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职业作风、职业礼仪以及接待、询问、讯问、出庭用语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务必加强、不能削弱。
 
  把握司法责任规范。不同的工作岗位有不同的职责权限,权力和责任是对应的,“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义。目前正在试点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对检察官岗位责任的进一步探索。最高检《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明确要求,对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这些都属于司法责任规范的范畴。责任重于泰山,规范维系公正,二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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