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因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遭拒,业主将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法院……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业委会须在3日内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在安装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向某是成都市龙泉驿区建材路某小区业主。2013年,向某购买了该小区一处地下车库,并于2019年办理了产权证。2024年底,向某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为方便使用,向某计划在车库内安装专用充电桩。
在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过程中,根据电力部门的要求,向某需提供物业公司或业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设施的证明材料。由于向某所在小区无物业公司,是业主自治小区,准备好证明材料后,向某多次向小区业委会请求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盖章,均被拒绝。
随后,业委会在小区公示了《关于在本小区车库内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说明,明确表示新能源汽车现在并非非常成熟的产业,网上时常能看到新能源汽车在行驶、充电过程中自燃,安全隐患巨大,向某车库在小区的位置不宜安装充电桩。
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某将小区业委会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区业委会同意自己在自有车库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并在后续安装过程中予以配合协助。
庭审中,该小区业委会副主任作为代理人出庭,坚称小区车库“先天条件不足”,且“网上频发自燃事故,安全隐患巨大”,拒绝盖章。向某则出示了车库产权证、国家电网《充换电设施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等证据,认为其对车库享有专有物权,安装充电桩既未危及公共安全,也未损害其他业主利益,业委会无权阻挠。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新能源汽车符合国家绿色出行导向,个人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本质是对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业委会应予以配合。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向某出具同意在涉案车库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同时须在安装过程中提供必要协助。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绿色、低碳是城市发展大势,司法应积极回应群众合理需求。安全顾虑不能成为业委会“一票否决”的借口,而应由专业部门进行评估,必要时加装消防措施,而非简单粗暴地拒绝业主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