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前妻带女儿出国矫正牙齿花费近10万元,后拿着离婚时的调解书要求前夫分担费用……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妥善处理了这起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涉外医疗费用的执行案。
一对夫妻离婚后,女方携女儿在美国进行了拔牙、正牙、口腔手术等医疗治疗,费用按汇率折算高达人民币97000元。女方依据当初双方离婚时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男方分担该笔费用。男方经济状况欠佳,对于如此高昂的费用难以负担。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牙齿矫正费用不属于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医疗费用,应指影响子女身体健康、患病治疗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牙齿矫正属于医疗美容行为,并非必须的牙科治疗。因此,法院认定相应部分的费用不属于民事调解书所约定的医疗费用范围,不予支持。
同时,申请人在美国接受治疗的费用远高于国内平均水平,民事调解书并未明确子女将移居美国的情况,且该情况也并不常见,因此,基于常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医疗费应基于正常情况下国内的平均医疗费标准而产生。本案申请人所主张的在美国发生的相关费用远高于国内的平均水平,超出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共同承担的抚养义务范围,也未经过被申请人事前认可,因此,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该部分费用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应当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成都高新区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在这起跨国医疗费执行案中,成都高新区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为基础,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必要费用、公平原则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执行要求,对相关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慎审查,明确厘清了调解书中概括性条款的履行边界,有效防止了当事人权利滥用,纠正了明显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长远利益,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法官提醒,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应尽可能对费用的承担范围、费用标准、地域限制及决策机制等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后续履行中也应当秉持公平、平等的原则,在进行重大医疗、教育等决策时尽量履行通知、协商的义务,以此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