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约供货后,对方因“未开发票”拒不付款……法院判决为履约方撑腰

  
2025-11-20 11:19:5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按约供货,买方却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四川某公司向原告湖南某公司支付剩余的7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2024年,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水箱,合同暂定总价19.5万元。合同约定,安装完成后三个月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剩余款项。原告于2025年1月3日前完成货物交付、安装及验收,按约定被告应在4月4日前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需提供经双方确认的《订货单》《送货单》《对账单》及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请款。原告未提供上述材料,故不满足付款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在湖南某公司已经履行了依约供货的主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四川某公司亦应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主给付义务,而不应仅仅以未全额开具发票这一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支付,依法判决被告四川某公司向原告湖南某公司支付剩余的7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供货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付款义务。而开发票是以主给付义务为基础的、由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确定的一种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开发票作为从给付义务无法与作为主给付义务的付款义务相对抗。

本案明确了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付款义务是主合同义务,而卖方的开票义务为从合同义务。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履行从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在日常交易中,买卖双方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发票开具与付款的先后顺序及违约责任,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结算时开票”),细化开票类型、税率及时间,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