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大邑县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案件中,游客付某在雪山景区候车时滑倒受伤,双方就责任归属产生争议,法院最终通过裁判明确了各自法律义务。
2022年2月18日,付某参加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某雪山景区游览活动,在观光车候乘区域滑倒,致右股骨颈骨折。付某认为景区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诉请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旅游公司辩称,景区已设置安全提示、铺设防滑砖,事后也及时救助,已尽合理义务。旅游公司同时指出,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冬季前往雪山景区理应对地面湿滑等风险有所预见并采取防范。此外,旅游公司还提出付某已获保险理赔,不应重复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该雪山景区以冰雪游览为特色,地面湿滑或结冰属固有风险。经营方在风险防控方面具备更强能力,理应在候车区域通过充分警示和有效防滑措施降低隐患。若未妥善履行提示与防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旅游公司已采取基础防护并积极施救。考虑到候车点人流量大、环境特殊,要求运营方持续清扫或保持地面完全干燥并不现实。
法院同时指出,付某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选择冬季前往雪山景区,应对冰雪路面常见风险有基本认知,并主动采取防滑等自我保护措施,其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责任。从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付某、某旅游公司之间的依存度来分析,即便旅游公司履行了警示与防滑义务,损害仍可能因游客个人疏忽而发生。反之,若付某行走时足够谨慎,事故或可避免。因此,法院认定付某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重于旅游公司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旅游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付某自行承担70%责任。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法官借此案提醒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包括定期排查维护设施,确保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在危险区域设置醒目标识或物理隔离;配备充足安全人员、加强巡逻、及时劝阻危险行为,并制定有效应急预案。同时呼吁游客增强安全意识,关注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主动采取防护措施,遵守场所管理规定,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做到文明有序参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