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天气出行不仅要注意道路安全,还要避免“天降”灾难,特别是走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大树下,一定要随时防范这些“危险物”砸伤自己,但如果不幸被砸伤,责任谁来担?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对发生在该区的一起行道树倾倒致人重伤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树木管理方被判赔偿伤者杨某103万余元。
案情 大风天行道树砸中电马儿
2024年9月2日晚,成都市新津区突发雷雨大风,瞬时最大风速达17.8米/秒(8级)。当晚8时54分许,杨某在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电动二轮车搭乘温某行至咏柳路二段时,被大风连根拔起的一棵行道树砸中车辆,导致杨某、温某受力从车座飞出去。杨某从车座上飞出去后,头部受到重创。杨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至今仍呈植物人状态。经司法鉴定,杨某伤残等级为一级,需完全护理依赖。
今年1月,杨某的女儿杨某红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成都某实业公司和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至新津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杨某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340万余元。根据杨某的申请,法院先予执行2万元用于杨某继续治疗,并裁定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资金188.5万元作为保全。
争议 谁应为闯祸的大树担责
庭审中,被告某实业公司辩称,大风刮倒树木导致杨某受伤属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件,自己已尽到管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案涉项目尚在质量保修期内,树木安全性管理义务应该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案发当天是由于大风天气导致杨某受伤,属于意外事件。由于案涉项目已于2023年12月就验收合格并移交某实业公司,虽然还在质量保修期内,但其只是负责对案涉树木进行浇水、施肥、除草的常规性养护。案涉树木并非折断导致的侵权,树木连根拔起并不属于养护责任,故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由于案发当天气象局已发布大风天气预警信息,但杨某在出行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且搭载人员、未佩戴头盔,对其自身的伤害存在巨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 负管理责任的公司担主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案涉树木从根部折断导致杨某受伤,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应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而不存在过错。二被告均抗辩属于不可抗力,但本案中气象部门已经对大风天气情况进行了预警,并未超出二被告可预见范围。由于二被告未采取防范措施,不能视为“不可抗力”。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结合建设工程的特性,工程交付通常也是将责任风险由承包人转移给发包人,故在2024年9月2日案发时,对林木具有直接管理义务的是某实业公司,应由某实业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而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定,事发时气象部门已发布大风预警,且现场仅个别树木倾倒,不构成不可抗力。某实业公司作为树木所有人,未举证证明已尽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未佩戴头盔并违规载人,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自担30%责任。某建筑工程公司因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不再承担管理责任,其前期为杨某治疗而垫付的13.17万元可向某实业公司另行主张。
经核算,截至今年6月30日,杨某已产生医疗、护理、残疾赔偿等各项费用167万余元。经过审理,新津区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某实业公司在扣除已垫付部分后,须一次性支付杨某剩余赔偿103万余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