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行为发生后,不止原告一家出现咳嗽呕吐等症状,均是污染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构成环境污染损害事实
◎哪怕使用的是“合格”材料,如果管理不善、防护不足,导致污染外溢影响周边居民,都可能面临法律的严厉追究
余存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成都某小区进行地下车库环氧地坪漆改造,施工后散发的刺鼻气味引发居民强烈不适。其间,小区业主李华(化名)的孩子被诊断为“急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李华遂将施工方及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施工方深某公司作为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对李华的合理损失(经核实的医疗费、检测费共计900余元)承担赔偿责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万某公司并非环境污染行为人,并在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图减轻危害,对于原告损失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4月,成都某小区物业公司万某公司将地下车库环氧地坪漆改造工程发包给深某公司施工。施工开始后不久,地下车库及低层住宅区域持续弥漫刺鼻的刺激性气体,直至同年6月才逐渐消散。刺鼻气味引发居民强烈不适,包括李华在内的众多居民纷纷向物业、业委会及相关部门投诉,反映“气味刺鼻难忍”“大人头痛喉咙痛”“小孩咳嗽呕吐”“眼睛流泪”“皮肤瘙痒”等症状。万某公司在接到居民投诉后,在电梯、单元大厅放置了活性炭包、固体清新剂,并在车库增加了空气净化器和排风扇,试图缓解问题。
李华居住在该小区某栋2楼。其间,李华1岁多的孩子因咳嗽、流涕被诊断为“急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李华为此支付了医疗费。李华认为施工产生的有害气体是导致其家人健康受损的元凶,将施工方深某公司和物业万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检测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两公司则辩称所用材料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不应赔偿。
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小区内突然出现的刺激性气体,系由深某公司施工所致,该刺激性气体通过空气传播,弥漫在地下车库和小区部分低矮楼层,不仅影响范围广,还持续时间长,除气味刺鼻导致广大居民难以忍受外,还极易引发对小区居民皮肤黏膜、呼吸道的刺激作用和致敏作用,属于污染环境行为。案涉事故发生后,不止原告一家有人出现呼吸局促、喉咙干痛、咳嗽呕吐等症状,原告除因幼子治病支出医疗费外,还因空气质量检测支出检测费,这些均是污染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构成环境污染损害事实。该损害事实发生于深某公司污染环境之后,并与污染严重期高度重合,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行为人深某公司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清新空气、健康环境是人民群众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虽涉及金额不大,但发生在居民日常生活的“家门口”,直接关乎群众切身健康感受,意义重大。
其一,“无过错责任”彰显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环境侵权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核心在于“谁污染,谁担责”。法律不再纠结于排污者主观是否有过错,而是聚焦于污染行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是否存在,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性。这是法律向污染者亮出的“高压线”,是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权益最严格的司法保护。
其二,“达标排污”不等于“合法侵权”。企业排放符合相关标准,是其应尽的最低限度的法定义务,绝不意味着获得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许可证”。即使排污“达标”,只要实际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就侵害了法律保护的公民健康权等权益,仍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清晰传递了这一重要司法理念。
其三,“举证责任倒置”破解维权难题。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普通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污染与损害之间确切的科学因果关系。为此,法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仅需证明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污染者应就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责任。若其无法证明,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这一规则有效平衡了双方力量,是司法为民、破解环境维权困境的关键制度设计。
本案的妥善处理,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司法需求、守护“民生福祉”的生动实践。这起案件也警示所有生产经营者:必须将环境保护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任何疏忽大意,哪怕使用的是“合格”材料,如果管理不善、防护不足,导致污染外溢影响周边居民,都可能面临法律的严厉追究。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自觉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