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不仅仅是一句承诺,也是义务。当夫妻一方因患病、失去生活来源而陷入困难时,另一方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王某(女)和叶某(男)于202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先后两次怀孕,均因流产或引产终止妊娠。之后,王某因上述经历情绪不稳定,被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和中度焦虑症,需长期服药治疗。叶某不堪忍受,搬离双方共同居所并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患病后失业,没有经济来源,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缺乏保障。而自2023年3月起,叶某拒绝向王某支付生活费。王某遂起诉要求叶某每月支付其扶养费2000元,并承担双方分居期间产生的医疗费2451.7元。
青羊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具有稳定工作,名下有单独所有房屋一套,具备扶养能力和条件。经过法官充分释法明理,最终,叶某同意承担部分费用并与王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叶某自2023年3月起每月向王某支付扶养费1500元,并支付王某已产生的医疗费2451.7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系法定义务,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供养,这种义务存在于整个婚姻存续期间,不以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感情好坏及是否共同生活为条件。
同时,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负有扶养义务的另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