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未成年人小甲(化名)邀请好朋友小乙(化名)前往外婆工作的农场玩耍,不料小乙跌入池塘不幸溺亡,小甲的父母等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涉未成年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
2024年3月,10岁的小甲邀请12岁的好朋友小乙一起到外婆李某工作的农场玩耍。起初,二人在农场闲逛,享受着户外的乐趣。可没过多久,小乙被池塘里游动的鱼儿吸引,独自拿着渔网来到池塘边。谁也没想到,仅仅几分钟后,小乙不小心跌入池塘。一旁的小甲随即大声呼叫救援,但救援无果,小乙不幸溺亡。
小乙的父母悲痛欲绝,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小乙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甲、小甲父母、小甲外婆李某和农场承包者王某,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项损失。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安全,自行伸手捞鱼导致自身溺亡,对其死亡负有主要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小甲作为同伴,因案涉水域仅为农场一部分,小甲邀请小乙前往其外婆工作农场的行为并非致使小甲陷入危险境地的先行行为,且小乙溺水后亦及时呼叫,采取了救助义务,故小甲对小乙溺亡无过错,其父母或外婆亦不应承担相应监护责任。王某作为农场经营者,虽案涉农场非公共场所,但其仍负有管理义务,因事发当日农场大门开启、无人看守、鱼塘未设置警示标识,使得案涉水域对不特定人群产生潜在威胁,王某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小乙的父母承担80%的责任,王某承担20%的责任,判决王某向小乙的父母支付赔偿款约20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