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与健身房刚续完私教课,就发现美团上的价格优惠得多,不想吃亏的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遭拒。日前,记者从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了解到一起涉及健身房消费的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不存在违约责任,但根据民法典有关条款,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消费者:续了100节课后发现贵了
小李(化名)为健身向成都某健身房缴纳1998元办理年卡。之后,又与健身房签订《私人教练聘用合约》。私教课上得差不多的时候,小李又与教练小周(化名)在微信里表达了续课意愿。之后,小李通过扫码支付了续课费用3.6万元,总次数为100节课(每次课360元),但并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天,小李上了一次续课。同一天,小李将美团查询出的价格(13节课单次320元,36节课单次280元)通过微信发送给教练小周,并与小周沟通私教课程价格。小李觉得自己续的课程费用过高,表示不想继续使用健身私教课。之后,小李明确向健身房提出退费,健身房也明确承诺愿意退费,但需要扣除20%手续费,小李对健身房扣除20%表示不认可。双方协商无果,小李诉至法院,请求健身房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并退还剩余未消费的预付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法院: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成华区法院审理认为,私教课即将上完时,小李向某健身房表达续课意愿,随后缴纳了续费课程费3.6万元,且在缴费后上了一次课,可见,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续费合约,但小李实际已经在履行续课合约,双方构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关于解除合同关系,小李与健身房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截至该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时,双方亦未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故本案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小李对其所主张的某健身房侵犯其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亦不存在健身房违约的情形。
但因健身服务合同有别于普通的服务合同,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教练的专业技能、服务水平会对服务效果产生直接影响,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小李明确表示不愿意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涉案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之规定,本案合同关系应予以解除为宜。
同时,健身房从未拒绝为小李提供健身服务,小李未享受全部健身服务、提出退款主要是小李自身原因所致,故小李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小李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故法院认定《私人教练聘用合约》及续课服务合同关系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某健身房时解除。
关于退还服务费,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小李承担剩余服务费用总额30%的违约责任,故健身房应退还剩余服务费总额的70%。本案中,健身房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小李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