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公司注销 债务就能逃脱吗? 法院: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需担责
 

  
2024-08-22 10:04:36
     

夏倩茹 陈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以为金蝉脱壳就能躲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这个老板的如意算盘终究是打错了。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在处理一起强制执行案时,遇到被执行公司被注销且注销前法定代表人更换的情况,法官认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责任。
  
  2022年6月,赵某正式入职成都某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宝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17日,赵某离职,且珠宝公司未支付其2023年1月1日至1月16日的工资。2023年2月,赵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双流区劳动仲裁委于3月作出裁决:珠宝公司支付赵某欠付工资及工作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共计2万余元。后因珠宝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赵某于今年4月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经查询,该公司已于2023年9月22日注销,且在注销前两月(7月18日),公司的两名股东凌某甲(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凌某乙。执行法官经现场走访调查发现,作为该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的凌某乙实为凌某甲的远房亲戚,是一名生活在边远山区的老人。该公司虽已注销,但凌某甲仍在该公司原住所地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珠宝买卖,并长期以个人名义与物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执行法官认为,凌某甲在劳动争议仲裁生效后转让公司股权并变更股东,其虽然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已不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仍可认定其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15天的拘留措施。在收到拘留决定书的第二日,凌某甲便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履行全部义务。目前,该案已执结。
  
  法官说法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案件,公司在进入执行程序前注销,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在本案中,已注销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是一名生活在边远山区的老人,且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的情况发生在劳动争议仲裁生效后,明显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逃避债务而采取的手段,法院即便对现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促进案件履行。因此,执行法官通过现场调查取证,确定凌某甲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倒逼其主动履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