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隐瞒已婚身份谈恋爱 女方的转款能要回吗?

  
2024-08-21 10:27:57
     

李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简阳市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被告故意隐瞒已婚事实,使用欺诈手段,促使原告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原告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赠与款项。
  
  2021年5月18日,周某(女)与杨某(男)相识,当时杨某对周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双方于2021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杨某以多种名义要求周某向其转账,周某基于与杨某缔结婚姻关系的合理期待,累计向杨某转账94548元。2022年5月,周某知悉杨某已婚之事实,而杨某则于同年6月7日办理离婚登记,此时,双方仍继续维持恋爱关系,并进行了婚纱照拍摄及结婚登记照片的准备工作。在此期间,周某基于对未来婚姻的合理信赖,多次向杨某转账共计92700元。后周某与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周某认为,杨某在恋爱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虚构婚姻状况,以结婚为诱饵,非法获取其财物,侵害了其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杨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谎称自己未婚,使用欺诈手段,促使周某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周某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杨某办理离婚登记,具备与周某结婚的条件,周某基于结婚目的向杨某转账的行为构成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为缔结婚姻。现周某与杨某已分手,双方未能登记结婚,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成立,则赠与行为可依法撤销。
  
  法官说法
  
  情侣之间的转账是否构成借贷关系,要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周某的给付目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等因素,最终将转账行为定性为赠与,因杨某存在欺诈及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支持了周某要求杨某返还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本案也提醒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无论男女,在恋爱、婚姻等关系中都要保持真诚与理性,在合理范围内,通过合适的方式表达爱意,同时也要谨慎处理财务问题,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