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救助被困电梯邻居,邻居意外坠亡  热心群众担责吗?

  
2024-08-15 11:32:2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孝伟
  
  邻居被困电梯,现场群众热心参与救援,当事人意外坠亡,现场群众要担责吗?近日,遂宁市安居区法院审结一起居民坠入电梯井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判决热心参与救援的现场群众不承担责任。
  
  2022年8月22日8时30分许,电力公司对辖区送电设备例行巡检时发现送电设备需停电维修,便在其App上发布停电公告。9时9分,王某某从居住的楼层进入电梯下楼,电梯行至3至4楼中间时因停电停止运行,王某某等4人被困电梯。物业公司保安王某甲用钥匙将电梯门解锁,现场群众强行将电梯门打开后,王某甲便离开现场。之后,保安田某到达现场,现场群众在三楼地板上放置小板凳,让被困人员从电梯向下爬出,踩着板凳自行出电梯。其间,保安田某因接听电话短暂离开现场,此间,王某某出电梯时因踩滑凳子从电梯轿厢底部与三楼地板之间的悬空处坠入电梯井,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责任并不因热心群众积极参与而转移或免除,更不能成为热心群众救援时的协作者、参与者。在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也未寻求专业救援机构帮助,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其责任比例为70%。电力公司有计划停电,但未按规定将停电信息准确送达小区用户,让王某某处于危险境地,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酌定其责任比例为20%。损害发生后,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受害人也不得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死者王某某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酌定承担10%责任。电梯维保单位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现场群众出于团结友爱、邻里互帮互助的善良天性自发积极参与救援的行为不具有过错,参与救助人员不因此成为事故的责任主体,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责任并不因热心群众参与而转移、免除,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未能合理、有效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既肯定了热心群众友爱互助的善良行为,又传递了责任主体未尽责必担责的司法理念,对坚定正确社会价值导向、传承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市场主体强化法律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