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0岁男孩“二次打赏”主播14万元
法院判监护人有过错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事件增多,游戏、短视频等未成年人使用较为活跃的平台纷纷开通了未成年人退款渠道。那么,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便可以挽回损失吗?事实并非如此。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赏主播案件,10岁男孩小州(化名)的妈妈希望追回孩子打赏主播的14万元,未获法院全额支持。
年仅10岁的小州趁母亲睡着,拿起母亲的手机在某短视频平台登录母亲的账号看起了直播。光看直播还不过瘾,小州还根据其此前偷偷记下的母亲支付宝密码,在该平台充值了近2万元给主播们“刷礼物”。
几天后,小州的妈妈发现了他的打赏行为,便在该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通道申请了退款。退款过程中,平台方多次提示“若发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赏行为,则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担”。
一个多月后,小州再次用母亲的账号在同一个平台看起了直播,两周内充值、打赏了数百次,金额累计14万余元。
小州的妈妈发现后,再次向平台方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申请退款,但这次却被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为由予以拒绝。为追回14万元打赏款,小州的妈妈便以小州的名义将平台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通过自己账号充值、打赏的1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其律师费。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用于打赏主播的账号为小州妈妈实名注册的账号,在该账号二次打赏期间,打赏的主播包括美女主播、追剧主播、游戏主播等多种类型,且在此期间涉案账号发布了多条成年女性自拍视频并多次异地登录,虽不能排除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的情况,但也的确存在多人混用同一账号的情形,对于频繁的账户消费,监护人理应有所发现。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如此大额支出不知情,亦没有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存在较大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损失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平台退还小州妈妈已消费的充值款及利息2万余元,并赔偿律师费。小州妈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四中院认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具体到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当代理人不予同意或追认打赏行为时,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应该无效,平台基于这种无效打赏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当未成年人与家长混同使用同一网络账号,且打赏的直播内容不具有明显的低龄化特征和未成年人操作偏好时,很难界定每一笔款项的真实打赏人究竟是谁,法院一般只能酌定平台应当返还的金额。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技术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固然重要,但也不应过度强调平台的退款义务而弱化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监护义务。
据工人日报 周倩/文
案例二
初中生暑期刷掉父亲工资卡18万元打赏主播
经法院调解,网络平台同意退回
初中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网络平台打赏主播花了18万余元,这钱能要回来吗?近日,经当地法院调解,网络平台将收到的18万余元打赏原路返回。
张林(化名)跟随务工的父亲在辽宁大连读初中。为方便联系,张林的父亲用自己身份证为张林办了一个手机号。张林所在的学校中午有午饭,但需要刷卡交费,张林的父亲又为张林办了一张亲情卡,并绑定在自己工资卡上。2023年暑假,张林趁父母上班,每天做完作业后在家偷偷玩手机,短视频平台的一些直播内容深深吸引了他。刚开始,张林只是在看直播时点赞,后来便开始向主播打赏“跑车”“飞机”“嘉年华”等礼品,有时一个晚上就打赏出上百个礼品,金额也越来越大。不到一周的时间,张林先后通过网络平台打赏从父亲的工资卡中划走18万余元。
张林的父亲发现自己的手机时不时有短信提醒,工资卡里的钱不断被刷走,还以为遇到了电信网络诈骗。再三追问,才知道是儿子打赏网络主播把钱刷出去了。随后,张林爸爸连忙解除绑定,并注销了张林的亲情卡,还把张林的手机没收了。
今年5月,张林的父亲将网络平台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台返还张林打赏的18万余元。
网络平台辩称,打赏是用张林父亲的身份证注册的手机号登录的网络平台,用的也是其父亲的银行卡打赏,无法证明是张林操作手机打赏,故不同意退款。
为了证明是张林在暑假期间偷偷玩手机看网络直播,并通过打赏网络主播花了18万余元,律师进行了调查:通过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张林上学期间经常通过这个银行卡号购买午餐,收款银行账号是学校的对公银行卡号;同时,打赏网络主播的时间均是暑假期间,有时父母在上班,有时父母已经熟睡,均是张林可利用的时间;此外,张林父亲所在单位也出具了“钉钉”打卡记录,证明张林放暑假期间,父亲每天正常上班,没有时间打赏网络主播。由于张林承认是自己操作智能手机打赏网络主播,并能详细说出网络主播的名字、穿着及直播内容等,因此可以认定18万余元是张林操作手机打赏花出去的。
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张林一方认为,张林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且未经父母同意,张林父母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经法院调解,网络平台同意将收到的18万余元全部原路返回。
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为: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对于未成年人通过智能手机上网打赏主播的问题,因数额较大,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暑假期间家长只注重督促孩子学习,完成作业,缺乏与孩子交流,容易导致孩子沉迷网络。”王金海表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学校、家长应当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规范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引导和监督。同时,家长也应当多与孩子交流,断开孩子的手机与自己银行卡的捆绑,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据工人日报 刘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