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过程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后发生工伤,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近日,成都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维持了邛崃市法院由用工单位承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的一审判决结果。
不服仲裁 用人单位打官司
2022年3月,梁某生经周某均介绍,在辰某公司承建的邛崃市某食品公司从事安装、水电工工作时受伤入院,住院天数共计28天。梁某生出院后,向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与辰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2022年11月,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单位劳动关系不成立。
2023年2月,邛崃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梁某生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辰某公司。2023年4月,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梁某生伤残等级为八级。2023年10月,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辰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梁某生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八级工伤待遇共计129218元。
辰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辰某公司与周某均签订了《水电施工分包合同》,梁某生系周某均聘请的工人,赔偿应由周某均支付,仲裁裁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遂于2023年12月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不承担梁某生的工伤待遇差额共计129218元。
法院判决 公司承担用工责任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辰某公司已支付了梁某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工护理费及4000元伙食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辰某公司应否支付梁某生各项捌级工伤保险待遇及具体差额。关于辰某公司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生效仲裁裁决已经确认辰某公司与梁某生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影响辰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项下的用工责任。关于梁某生的月工资,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进行证明,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8条之规定,以2021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85元(81420元÷12个月)计算梁某生的月工资。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辰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梁某生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0225.57元,扣除辰某公司已经支付的4000元,还需支付差额126225.57元。
一审判决后,辰某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确认无效或违法前对当事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和公定力,故辰某公司主张不支付梁某生工伤待遇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