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到的房子有进户门,四室二厅三卫,客厅外还有露台和大树,而最终过户给我的却是三室两厅两卫,既无进户门,客厅外也没有露台……”近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化解一起因重大误解撤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2023年8月,许某与某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添加微信,委托某中介公司卖房,并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发送给陈某,不动产权证上载明该房屋坐落于南充市嘉陵区某小区二区A号。后陈某根据许某描述,到该小区一区A号房屋拍摄制作了广告视频并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
何某刷短视频时看到这则广告十分感兴趣,于是添加了陈某的微信。之后,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何某到该小区一区实地查看了广告中的房屋。2023年10月23日,何某与许某、顾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70余万元购买许某、顾某所有的某小区二区A号130余平方米的房屋。合同签订后,何某通过贷款和现金支付全部房款,并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万元。
2023年11月7日,案涉房屋过户到原告何某名下,何某准备装修时却出现了问题。“你买的是二区A号房,一区A号的产权证都还没拿到呢!”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告知何某。何某向某中介公司核实后,确认已办理产权的房屋与该公司介绍的房屋并不是同一处。“合同都签了,户都过了,我当初要卖的就是二区的房子,责任又不在我,我不同意退房!”许某、顾某二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已过户,不同意退房。
无奈之下,何某向南充市嘉陵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某中介公司宣传和带原告何某实地查看的房屋,与何某实际要购买的房屋明显不同,何某存在重大误解,合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何某有权撤销合同。
承办法官先后五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找准症结所在,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双方都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撤销原告何某与被告许某、顾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原告何某协助变更房产登记到被告许某、顾某名下;许某、顾某退还何某60余万元购房款;被告某中介公司赔偿原告4万元(包含1万元中介费);原告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自愿负担诉讼费。目前,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
(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