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前夫擅自处理婚内共同财产 女子诉至法院 法院:证据不足,驳回

  
2023-11-08 10:13:43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女子离婚后,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894万余元赠与他人为由,将前夫和“受赠人”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前夫和“受赠人”的赠与合同无效,“受赠人”返还财产894万余元。近日,邛崃市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该女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与田某于1989年7月登记结婚,今年6月经成都中院判决离婚。由于二人离婚时涉及的财产法院未作处理,杨某遂于今年8月将前夫田某和第三人蒲某起诉至邛崃市法院。杨某表示,2018年4月20日,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田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蒲某转账894万余元。今年6月,二人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田某未对这笔款项作出合理解释,蒲某在离婚诉讼中也未出庭。杨某认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合法利益。
  
  法庭上,田某辩称,案涉款项系2018年4月20日购买房产时,田某借用蒲某的账户过账,且当天就从蒲某账户转出至某房地产公司。蒲某也辩称,自己与田某不存在赠与关系,田某转让的款项已于当天按照田某的指示转出,自己没有赠与返还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14日,田某向某房产公司转款80万元,4月10日再次向某房产公司转入40万元。4月20日,田某通过银行账户向蒲某的银行账户转入8944081元,蒲某当天就向该房产公司转入8943081元。2022年5月20日,田某将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未能提出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某应举证证明田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蒲某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但杨某提交的离婚判决书、报警记录、股东会决议等证据,以及蒲某未出席她和田某离婚诉讼庭审为由主张该转账系赠与,均不能证明案涉转账系田某向蒲某的赠与。田某提交的转款凭证、公证书、房产公司收款票据等证据,均能证明其主张的案涉转款系借用蒲某账户转款。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邛崃市法院于近日依法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