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家庭而言,买一套房需要倾尽家中的积蓄。为减轻经济压力,许多人选择购买二手房。但稍不注意就会踩雷。购买二手房究竟有哪些注意事项?一起来看看大竹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已售房屋价格上涨 房主反悔否认合同
2015年,王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了陈某夫妻名下的一套清水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陈某妻子在外务工,不能到场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于是出具了委托其夫陈某代办的公证委托书,由陈某全权代为办理出售房屋的全部事宜。合同签订时,由法律工作者进行了见证。
合同签订后,王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且全家搬进了该房屋居住。然而,万万没想到,2017年房屋价格较大幅度上涨,陈某夫妻竟以“出售房屋未经妻子同意”为由,提出不再履行售房合同,并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对于陈某夫妻的突然变卦,王某十分无奈,但想到自己投入了大量的钱财和精力,不愿就此妥协,遂向大竹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公证书内容引争议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售房屋陈某妻子是否知晓、是否同意,以及房屋是否交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王某的律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举证证明合同有效。
关于陈某之妻对出售房屋的事宜是否知情,王某的律师表示,委托书的内容应该是陈某夫妻自己所写,对于出售房屋的具体事项未记载,是作为非法律人士的漏载,并非不知情或不同意。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即使陈某之妻对出售房屋不知情,但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不知情,从陈某出具的公证委托书来看,确实有委托陈某出售房屋的记载,因此原告就有理由相信陈某是有代理出售房屋的权利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应当归属于陈某之妻,合同依然有效。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全家合力在开庭审理之前支付完剩余贷款,并办理了解除抵押权登记。经过多方考量,大竹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在购买二手房时,首先要对房屋的登记进行查看,包括所有权人登记、抵押权登记、抵押金额、贷款金额等登记情况;其次,在签订合同时,要看清出售人与登记的所有权人、签字人是否一致,如果是委托代理,对委托书进行公证是必要的,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是否完备,对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理解,是否有歧义,违约责任、诉讼管辖法院,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都可以进行约定;最后,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吴彤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谭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