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丈夫代妻子在借条上签字 法院为何不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

  
2023-10-12 10:42:39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借钱时丈夫代妻子在借条上签字,在债主起诉要求还款时,已成为前妻的妻子却称自己不清楚借钱的事实,借款也不是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由于债主和前夫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近日,邛崃市法院作出不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
  
  2018年11月,邛崃某酒厂经营者张某军因购买酿酒原料资金不足,向乔某光先后两次借了总共7万元,并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张某军两次借钱都出具了借条,并通过现金支付和用白酒折抵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利息。直到今年5月,乔某光多次催促,但张某军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乔某光一纸诉状将张某军及其前妻余某琼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二人归还自己的本金7万元及利息24733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军认可乔某光所述的借款事实及欠款数额,但表示借款时自己与余某琼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用于购买酿酒原材料的,且余某琼当时也在现场,并在借条上签了字,故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余某琼辩称,自己不清楚该笔借款事实及该笔借款的用途。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但自己主要负责在家带孩子,没有参与酒厂经营。2021年3月29日,二人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能证明属于夫妻债务的,余某琼都在偿还,若无证据证实或只有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由债务方自行承担。余某琼表示,自己不知道有该笔借款,也没有签过字,不认可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余某琼坚持否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乔某光和张某军对借条签订时的情景描述又多次变更,特别是乔某光、张某军都陈述两笔借款发生时余某琼均在场,而余某琼的签名系其同意后由张某军代签,当法官表示出对“张某军”签名笔迹与“余某琼”签名笔迹明显不属于同一支笔书写而成的疑意时,二人不能做出一致且合理的解释,遂认定案涉两份借条明显进行过补充记载,不予认定张某军的该笔债务为其与余某琼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军偿还乔某光借款本金7万元和截至2023年4月30日的逾期利息17033元,以及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自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债权人主张案涉债务系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夫妻关系一方予以否认的,债权人与原夫妻关系一方的债务人又就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相关证据及当庭陈述有明显不符合常理之处的,可综合全案认定事实及证据情况,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