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公交车摔倒受伤,谁担责? 法院:无法定事由,受害人不应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2023-06-02 13:53:42
     

  唐某某在乘坐公交车途中摔倒受伤,后以宜宾某公交公司未能将自己安全送达目的地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七项费用共计113628.77元。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结这一运输合同违约纠纷案,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乘客摔伤头部向公交公司索赔
  
  2022年4月1日下午,唐某某乘坐宜宾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从翠屏区上江北到三江新区,途经丞相祠(地名)转弯处,原告在公交车内摔倒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案涉车辆车载监控显示,当日15时05分许,唐某某上车坐于前车门旁边的侧向第一个座位。公交车行驶期间,每站均有安全语音提示,起初唐某某偶有肢体动作,15时11分后,唐某某无任何动作,呈睡觉状态。15时12分许,该车行驶至丞相祠附近,进入弯道时速约为二十公里,唐某某从座位上前倾,径直撞向过道对面台阶致头部受伤,驾驶员随即停车。
  
  2022年4月15日,原告伤情好转出院,自行支付治疗费用5499.37元。7月25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唐某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支付鉴定费1000元。
  
  后唐某某以宜宾某公交公司未能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为由,向翠屏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七项费用共计113628.77元。被告公交公司辩称,认可原告受伤的客观事实,但原告在坐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庭调查乘客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如下两方面:一是唐某某在乘车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二是公交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唐某某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经审查认为,案发时公交车上尚有其他更安全的空置座位,唐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公交车运行中可能存在晃动、颠簸的情况,在乘车过程中应尽到审慎义务,在欲打瞌睡时更应选择较为平稳安全的座位,但唐某某选择了靠车门处较高的座位,并在入座后打瞌睡。再者,即使唐某某需要选择该座位,其右侧设有防护栏杆,在行驶过程中,每站均有安全语音提示,唐某某本应坐好以保持自身平稳,但其斜靠在座位上进入了睡眠状态,大大降低了其应对突发情况的反应能力,故唐某某在乘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
  
  那么公交公司是否有过错呢?唐某某主张公交车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在公交车运行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在公交车运行过程中,驾驶员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行车安全,在驾驶过程中精神需高度集中,客观上不能时刻注意到车内乘客的状态,车内安全责任多靠语音提示和个人自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设计都有严格标准,公共交通工具在投入运行前,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符合安全出行的管理条例,如要求公交公司在争议座位前面、左侧加设栏杆等安全设施,显然过于苛刻,也不符合生活常理,故公交公司无过错,亦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故此,翠屏区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原告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宜宾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身患疾病,其在乘车过程中应结合自身年龄及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恰当选择公交车上的座位。乘车全程中亦应坐稳、拉好、扶好。而原告最终选择靠门处较高座位,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公交车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晃动、颠簸等情况应当具有预见能力。其明知会出现晃动、颠簸等,仍然心存放任,并未选择空闲的爱心座位或其他安全性较高的座位,在乘车全程中更未拉好扶手,甚至睡觉。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但书中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的规定,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公交公司不承担本案责任。
  
  公交车作为在道路运行的车辆,即便文明驾驶,途中也难免遇到如行人横穿马路、其他车辆突然违规变道等紧急情况,而发生紧急制动或方向突变。此时旅客如不拉好扶手,极易造成损害。作为具备一定生活常识的乘客,应对车辆行驶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基本认知和预判,做好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法律无疑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等功能,同时亦应承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损害发生后,如无法定事由,受害人不应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更不能将自身风险刻意转嫁他人承担。法律只有保护每一个人不被任意地追究不当责任,才能避免动辄得咎,进而守护内心安宁,保护行为自由。

 

程勇 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