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方合力守护下,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我国未成年人在法治保护下茁壮成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文/图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是预防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最有力武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儿童监护责任等规则要落实、落实再落实,让法律制度长出牙齿。”……多年来,一次次专家学者、代表委员的建言献策,一项项保护未成年人群体工作机制的建立,彰显出我国在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中坚如磐石的信心和决心。
我国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从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深耕细作,到相关工作机制的持续完善,面对儿童事务治理的突出问题,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层面给予了充分有力的回应,在成年人保护事业中镌刻下深深的法治烙印。
今天是第73个“六一”儿童节,本报记者带您一起回顾我国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司法路径的铿锵步伐。
初音萌芽 从地方到中央纷纷探索
1978年,一份沉甸甸的报告交至党中央。这是共青团中央提交的一份关于建议制定青少年法律的报告。报告中写道:“非常必要运用立法手段,把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政策与要求规范化。”
1980年,党中央组织召开了“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这是我国首次研究制定青少年法律的会议。
1985年10月4日,针对当时青少年犯罪中出现的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和犯罪性质严重化的倾向,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这个文件明确指出:“目前,保护青少年的法律还不完备,建议立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宪法的精神,加紧制定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用法律手段来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正是根据中央这分文件的精神,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率先启动立法工作。他们委托共青团上海市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青少年保护法规起草办公室,历时16个月,十易其稿。
1987年6月,《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出台。作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青少年保护法,共青团上海市委以简报形式上报了团中央。这一做法立即引起了时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宋德福的重视,他在简报上批示:“是时候了,上海通过了,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动手了。”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黄新华,当年参与了团中央组织开展的青少年立法工作。他介绍,一花引来万花开,上海的条例出台后,各地先后开始制定青少年保护条例,形成了地方“包围”中央的态势。
1988年,团中央、国家教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成立了青少年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承担起草《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历时3年多,《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
呼声渐高 时隔15年迎来首次修订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但是,这部法律过于从道德层面考虑,责任主体不明确、罚则太少。比如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学校有没有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当时就没有明确规定。”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是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建议稿的第一稿执笔人。
1991年至2006年期间,我国先后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按照这些文件,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佟丽华认为:“我们需要把这些文件的精神和原则体现到国内法里。”
鉴于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渐高,2003年底,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起草修改建议稿的工作被委托给团中央。
历时3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于2006年12月29日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此次修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比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而这条新规定的诞生,与安徽省一起未成年人保护案件有关。2005年6月,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错捕了4名少年,并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专家分析指出,引发这起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和成年人没有区别。
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加入了关于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锻炼方面的内容,在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例如,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次修订 法条内容增加了一倍多
第一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少年儿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在某些领域,还是面临着缺失和不完善。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着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主管部门是谁?依什么法?又由谁来处罚呢?这部分责权还很模糊。
2018年3月2日,“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现场发布的一份性侵儿童案例统计报告引发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儿童保护专家的关注和讨论。
2017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显示:2013年至2017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1779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其中最小的受害者只有1岁。
“近年来,侵害儿童事件屡见不鲜,但是相关法律还不够健全,有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的惩处。”时任安徽省妇联副主席的高莉说。
因此,进一步修订完善《未成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保障的同时,明确社会、学校、家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责任迫在眉睫。
2020年10月17日,北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从1991年诞生,到2020年第二次修订,时间跨越了29年;从72条到132条,从6000多字到16000多字,法条内容增加了一倍多;修改几乎涉及原法的每一个条文。
未成年人保护从来都不是“单打独斗”,其“综合性”治理日益凸显。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的通过和修订,《反家庭暴力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亮相……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逐步形成,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进一步得到法治保障。
展望未来 未成年人保护任重道远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如明确国家监护制度,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等。在趋于完善的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202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未成年人保护仍面临严峻复杂形势,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同时,未成年人犯罪有所抬头,家庭监护问题比较突出,网络对未成年人影响巨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还需优化等,未成年人保护依然任重道远。
2023年1月,四川广安,少年小明(化名)与朋友在烧烤店喝酒吃夜宵后,对骑车路过的李某、刘某二人进行殴打。刘某逃离时,小明用水果刀捅了其背部一刀,后又用水果刀捅李某数刀。在调查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小明之所以造成今天这样的局面,其家庭教育的严重缺位是主要原因。该案宣判后,针对小明母亲家庭教育严重缺位的问题,法院依法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小明母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2023年4月,攀枝花市看守所未成年人监室,4名未成年人因涉嫌强奸、猥亵他人被抓获。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父母贩毒吸毒被抓,自己是留守儿童。而该案的受害者也有一个共同点:都是留守儿童。
“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重要的守护者,父母教育的缺失往往是孩子步入歧途的主要原因,希望每一名父母都能尽职尽责,并和未成年人做朋友,这是守护未成人身心健康的最有效方式。”成都市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市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调解员曾云雁对记者谈道。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李海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融合法律、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方面知识与能力的工作,需要学生、家长、学校、政府、社会等多方共同参与。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心愿。
5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二十四条,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和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要求和方式;明确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条件和制发程序。
记者了解到,目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建立社会调查、社会观护等机制,在部分学校派驻了法治副校长,通过强化与家长的沟通联系,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以法律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2年1-5月,全省法院在995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776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941份。四川从高效联动到精准定位,助推未成年人执法司法工作行稳致远。
回首32年间,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足迹清晰可见,法治之灯长明,照亮着未成年人前行的漫漫道路。
“我们希望,在未来,未成年人保护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在法律的执行上,都能持续不断完善和进步。”李海梅期望着,让青春在阳光下尽情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