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离职,三方就提成工资起争执 他的提成能拿到吗?

  
2022-04-28 10:10:33
     

本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实习生廖安泰
  
  劳动者被劳务派遣到另外一家公司做销售一年半,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未到期的提成和业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最终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员工离职 公司拒付销售提成
  
  罗某与四川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劳务派遣到成都某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罗某与销售公司签署了2020年、2021年度《团队奖金激励考核制度》,约定罗某的提成工资发放节点为:第一次支付30%,支付节点为销售公司与业主公司结算书盖章取回后;第二次支付40%,支付节点为收到业主公司的汇票后;第三次支付30%,支付节点为业主公司的汇票全款承兑入账。
  
  2021年9月,罗某选择离职并要求人力公司与销售公司支付销售提成,三方未能就支付提成工资达成一致意见。
  
  仲裁裁决 应支付提成4.7万元
  
  2021年11月4日,罗某向新津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二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销售提成8.2万元。
  
  销售公司认为,罗某主张支付的销售提成与业主公司办理佣金结算、汇票开具、汇票承兑相关联,双方既然签订了《团队奖金激励考核制度》,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并且罗某因个人原因选择离职,申请离职时的未支付提成工资为18027.78元,之后又向罗某支付了613.27元,所以罗某实际未发放的提成为17414.51元。鉴于罗某主张支付提成均未达到支付节点,所以依法应当驳回罗某的仲裁请求。
  
  人力公司认为,罗某是派遣至销售公司工作的,罗某工资的发放是由销售公司核算和确认,人力公司根据销售公司的核算和确定进行发放,所以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新津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罗某不能证明自己的提成工资是8.2万元,而销售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已发放金额”为29654.77 元,但罗某只认可收到了613.27元,销售公司不能证明罗某实际收到其余款项,结合尚未支付提成17414.51元,所以销售公司应当支付给罗某的提成应当是47069.27元。最终仲裁委裁定,人力公司支付罗某提成工资47069.27元,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派遣方支付销售提成
  
  因对仲裁裁决不服,今年2月,人力公司和销售公司分别向新津区法院提起诉讼。销售公司和人力公司均表示,2020年、2021年度罗某签署的《团队奖金激励考核制度》的“代理项目佣金执行细则”明确约定,项目销售人员对某项目佣金(提成工资)发放节点有明确约定,但是罗某在离职后要求支付未达支付节点的提成工资,不符合约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除涉及到罗某诉至法院的案件外,该系列案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目前还有大量劳动者正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或准备提起劳动仲裁。鉴于该系列案具备较好的调解基础,法官遂组织人力公司、销售公司和罗某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后,三方达成一致意见:人力公司在2023年5月5日前支付11767.31元,之后在2023年6月5日、7月5日、8月5日分别支付11767.31元,4次共支付47069.27元。销售公司自愿对前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