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包干”装修材料起纠纷 业主与包工头对簿公堂

  
2022-04-19 10:17:37
     

本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高高兴兴收了新房,装修时却闹得一肚子气,最终与包工头对簿公堂,家住成都的陈女士就遇到这样的烦心事。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装修纠纷,判决包工头退还业主装修款。
  
  2021年6月,陈女士与唐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唐某承包陈女士房屋的基装工作,“包干”价3万元,工期45天。工程开始时,陈女士支付了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陈女士发现唐某使用的材料报价过高,质量不过关,要求停工并协商退款。两人协商未果,随后陈女士解除合同。
  
  停工后,经陈女士另行聘请装修师傅验收,发现生活阳台下水管道不通、厨房下水有建渣钢筋、厕所漏水。陈女士要求唐某处理整改,唐某拒绝。陈女士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装修造价为9000元。于是,陈女士将唐某诉至武侯区法院,请求判令唐某返还剩余的1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赔偿房贷、租房、生活费、造价咨询费等各项损失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庭审过程中,唐某不认可陈女士单方委托机构作出的造价结论,他认为自己已完成大部分工程,不应退还任何费用。此外,他还认为陈女士单方解除合同,是陈女士违约,陈女士的房租费、房贷、生活费及造价咨询等费用都不应当由自己承担。庭审中,唐某提供了一张手写的装修确定单,上面对装修内容进行了约定。唐某当庭陈述管理费一般按照装修款的8%至10%收取。陈女士当庭称已另行请人完成后续装修,耗时1个月左右,花费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与唐某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标明所使用的材料品牌、型号及施工工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常因此发生争议,在装修过程中,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陈女士另行聘请人员装修。案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事实上已经解除。
  
  就已完成的工程量部分,唐某对勘查结果并无异议。就工程实际价值而言,法院综合双方情况酌情确认工程价值14000元。陈女士已支付20550元,唐某应退还剩余6550元。合同未约定退款期,且双方未能结算一致,故陈女士主张的资金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女士主张的损失赔偿部分,唐某认可200元通下水道费用,法院予以确认。陈女士未能证明唐某系工程延期的责任方,且租房合同、生活费支出、购房贷款与本案装修缺乏关联性,对陈女士主张的房贷损失、租房损失、生活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关于陈女士的造价咨询费用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陈女士的损失利息计算,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唐某向陈女士退还装修款6550元,支付通下水费用200元,共计6750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业主和承包方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双方简单签订了装修合同,但对装修项目、材料品牌及型号、施工工艺、验收标准并没有完全详细的约定。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很容易发生争执。
  
  例如,在本案中,陈女士和唐某只笼统约定了装修“包干”,装修项目虽然约定了水电改造、墙面翻新、贴砖、防水等项目,但对材质、项目完工程度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唐某出具的装修确定单上,许多事项均是手写,没有双方都认可的签字,电线使用的品牌更是模糊不清。这些都对陈女士的维权带来不小的麻烦。
  
  因此,法官提醒,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就要明确装修的项目、金额,确定使用的材料。如在装修过程中,需要修改装修项目或者用材用料,最好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为日后发生争议后,保留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