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健康码、哄抬物价、擅自外出聚集…… 涉嫌违法!防疫期间这些行为不能干

  
2022-04-13 10:37:53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魏丹
  
  近日,全国疫情多点散发,疫情防控工作面临挑战。然而,在如此严峻的防控形势下,依然存在篡改或伪造健康码、哄抬物价、擅自外出聚集等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给防疫工作带来了严重阻碍和风险隐患。那么,这些行为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昨(12)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请他们为大家讲讲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将被处罚或追责。
  
  行为1
  
  篡改或伪造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凭证等

  
  案例
  
  近日,江苏常熟的老程(化名)在申请口岸限定区域通行报备时,缺少驻地联防联控要求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为尽快补齐相关材料,他让儿子小程(化名)修改苏康码核酸检测日期。由于小程修图手法不够娴熟,伪造证明中的采样日期“2022-02-13”字体过粗,与正常字体明显不符,老程被常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移民管理警察当场查获并移交给相关单位处理。最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老程父子俩分别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2日。
  
  说法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飞表示,如果行为人仅篡改或伪造相关证明文件,没有使用,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相关证明文件用于隐瞒接触史等,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具有传播危险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篡改或伪造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染传染病,或者具有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染传染病的危险,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提及的同一个篡改或伪造行为,可能既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成立条件,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条件。这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即一个行为侵犯了多个法律保护的权益,择一重罪处罚。
  
  此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为人因故意隐瞒接触史而伪造、篡改证明的,就算没有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也有可能面临警告、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因伪造、篡改证明等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感染的,还将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民法典》《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在具体的情形中,上述责任可能并存。”徐飞说。
  
  行为2
  
  借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案例
  
  据报道,近期,上海高岛屋百货一棵大白菜售价竟高达77.9元(单价32元/公斤),一捆芹菜售价竟为43.6元(单价78元/公斤)。3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调查结果及处罚决定:供货商汪某及高岛屋百货公司的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对汪某处以10万元的顶格处罚,对高岛屋百货公司处以50万元的顶格处罚。
  
  说法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中提醒广大商家:“利用疫情哄抬物价不仅与抗疫精神背道而驰,还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陈华中说,从民事角度看,商家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商品的行为属于“显失公平”,这属于《民法典》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若消费者(买方)有异议,可以考虑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关系,相互返还。从行政执法角度看,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如果经营者有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情形,处几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陈华中表示,如果商家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或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3
  
  不配合防控工作,甚至暴力袭警

  
  案例
  
  3月12日,家住长春的王某在核酸检测点不遵守现场秩序,造成核酸检测点门前人员聚集,现场民警对王某进行劝阻,王某不满,对民警实施殴打,致使民警防护服破损、防护面罩掉落、头部腿部受伤。王某的行为明显已经超出治安管理范畴,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袭警犯罪,长春市公安局汽开区分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说法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璞告诉记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按照《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同时明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等三类人员在依法开展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时,同样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除民警外,公民也应当积极配合以上人员在防疫过程中开展的工作。”王文璞提醒道。
  
  行为4
  
  不报备行程还擅自外出、聚集

  
  案例
  
  4月2日,据警方通报,南充市南部县唐某某从上海市经苏州市、西安市返回南部县,未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上海居住史,违规外出购物,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影响恶劣。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唐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立案侦查。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说法
  
  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阳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已经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根据该法条,量刑最高可至七年。
  
  “目前,疫情防控期间应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不是个例。这些案例也确实在不同程度上对防疫工作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大家务必要理解、支持和配合当前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在做好自身防护措施的同时,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杨阳说。
  
  新闻多一点
  
  多地下发通知 严惩涉疫违法犯罪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多地已下发通知严惩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4月9日,咸阳警方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的通告》中鼓励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核查属实,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
  
  4月8日,山西高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通知》,明确将严惩17类涉疫情防控犯罪。
  
  4月7日,昆明市公安局、昆明中院、昆明市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提出对15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经调查属实,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5日,上海高院发布关于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8个问答,针对常见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一一作出解答,明确8种行为涉及刑事犯罪。
  
  3月,深圳、杭州、辽宁等地公安部门也先后下发通知,将依法严惩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