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伤寒论》制作增高药、生发药等售卖 他为何被罚6000万元?

  
2022-03-02 10:20:26
     

  无证生产销售药品是当前危害社会民生的主要违法类型之一,法律对此进行严厉处罚,但总有人以身试法。2月24日,邛崃市法院对一起无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最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彭某没收违法所得130万余元、罚款3000万元,加处罚款3000万元。据悉,该案系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作出的行政处罚金额最大的案件。
  
  无证加工销售中药制剂 他被罚3000万
  
  2020年10月27日,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在彭某处发现各类中药材、药品及半成品共1153千克,据彭某交代,其从《伤寒论》等中医书籍中摘抄药方后,自行购买中药材,在其租用的民房内加工各类中药制剂,然后在其经营的微店进行销售,并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同年11月10日,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彭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4月起,彭某在其租用的位于邛崃市临邛街道金鹅村某民房内,用自购简易设备、机模进行药膏、药液、药丸等药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再通过其微信店铺“雪某堂”等进行销售。据查,彭某售卖的药物包括“生发膏、温经汤、防已黄芪汤、元气玉冲服惑、山药丸、打呼噜丸、痔疮一二三号”等在内的共42种,定价分别为12元至755元不等。据悉,彭某自制的药品涵盖了促进儿童发育增高、妇科疾病、生发、祛湿化痰、补肾等,其通过病友群发展客户,部分客户使用后觉得有效果又推荐其他人到其经营的微店购药,所以累积了较多的顾客。通过询问调查、现场查证、微店调查等认定,截至案发时,彭某已出售的产品销售金额达到130万余元,现场查获的未销售的成品、半成品等药品货值15万余元,货值金额共计1455762.97元。
  
  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彭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遂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年3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查获的药材,并要求彭某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130万余元和罚款3000万元(约货值金额的20倍)。因彭某一直未缴纳罚款,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逾期未缴纳罚款 加处罚款3000万
  
  经催告后,彭某一直未缴纳罚款,近日,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邛崃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邛崃市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于2月24日进行公开听证。部分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庭观看庭审,该局其他执法人员通过直播观看庭审。
  
  听证过程中,彭某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和执法依据无异议,但表示自己经济能力差,无力支付3130万余元的违法所得和罚款。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彭某逾期未缴纳罚款,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根据该规定,彭某应缴的罚款为3000万元,其百分之三约90万元,即彭某逾期一日产生的加处罚款为90万元,而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距彭某缴纳罚款的截止日期已经超过一年,因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于是对彭某加处的罚款为3000万元。
  
  最终邛崃市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彭某没收违法所得130万余元、罚款3000万元,加处罚款3000万元。
  
  听证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对彭某当庭进行判后释明和法治教育,彭某也未上诉,并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在以后的生活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合法经营。
  
  该案承办法官何莹表示,该案进入执行后,若彭某没有能力履行,法院将可能会对其采取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不能住星级宾馆,不能购置房产,其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限制高消费措施。若彭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可能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能会以拒执罪追究彭某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药品管理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伸阅读
  
  药品管理法修订后无证经营最低罚150万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这是《药品管理法》自颁布以来进行的第二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号称“史上最严”的药品监管法律。据悉,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全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最低罚款150万元。
  
  全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旗帜鲜明地保持对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如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也就是最低罚款一百五十万元。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加大了资格罚力度。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增加了自由罚手段。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落实“处罚到人”。对严重违法的企业,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落实“处罚到人”,在对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
  
  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赔偿责任;规定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与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行民事赔偿首负责任制;对生产假劣药或者明知假劣药仍销售使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等。
  
  严格贯彻“过罚相当”。在大幅提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时,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严格贯彻“过罚相当”的原则,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主观故意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相关专家表示,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把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都写进了法律里,体现了药品管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宗旨,将会成为守住药品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有力保障。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