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宣判

  
2021-04-13 09:55:48
     

我的“脸”,我做主
  
“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宣判


  
  近日,被称为“全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杭州中院迎来终审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不仅要赔偿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损失,还要删除其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

 

    二审增判删除指纹信息
  
  这场引发全国关注的纠纷发端于2019年,郭兵与妻子向位于富阳区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购买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后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表示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郭兵对这种强制“升级”做法表示不满,其后双方协商无果,郭兵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起诉野生动物世界。
  
  该案在去年11月20日由杭州富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去年12月29日,杭州中院就此案进行二审公开 开庭审理。时隔数月,二审判决终于迎来。杭州中院二审判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驳回郭兵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判决中多次强调,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倒逼规范使用个人信息
  
  郭兵说,野生动物世界必须在10天之内删除他的个人敏感信息,这一判决让他欣慰。“我觉得目前人脸识别的技术基本上没有任何门槛,人脸识别技术涉及到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技术,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规范,它潜在的安全风险随时可能爆发。我希望这个案例进一步推动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技术,能够更好得到规范化的使用。”他说。
  
  从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到舆论热点的“刷脸第一案”,这体现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升,同时又反映出个人信息保护的短板。如何正确认识数字经济发展的两面性,平衡好数据使用和保护的两项工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当前,我国正在加紧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案对于推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未来,人脸、指纹等特别敏感的生物识别信息将会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评论
  
  勇敢地向人脸识别说“不”

  
  不可否认,人脸识别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进步技术之一。它所依赖的,是每个个体的生物特征,比如虹膜。这是与指纹、掌纹、静脉一样的生物特征,也被称为“人体密码”。与数字密码不同,生物特征是人无法改变的生理特征,是人的最后防线。这种重要性,恰如二审法院指出的: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有明确的保护要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刑法也规定,不经同意而非法获取,或者将合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第三方,此类行为均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只不过,由于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快速推广和广泛使用,很多人对身边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习焉不察,甚至习以为常。同时,不少企业和部门,也以追求效率为第一目标,有意或无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判决告诉我们,可以勇敢地向人脸识别说“不”。期待本案的“尺寸之功”,能够发挥影响性诉讼的示范意义,进而推动个案正义转向制度正义,让法律文本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据人民网、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