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
男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婚后三个月,丈夫拔牙流血10多日不止,妻子这才得知丈夫患有严重家族遗传病,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近日,法院已判决撤销这对夫妻的婚姻关系。据悉,此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成都市首例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
< 案情 >
女子婚后三个月发现丈夫有血友病
简阳市的王女士与刘先生于201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与202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20年8月,刘先生在医院口腔科拔牙后,出血10多天不止,王女士这才得知刘先生患有严重的家族型遗传性疾病血友病A型,而刘先生于2015年左右就知道自己患有此疾病,却隐瞒病情与王女士结婚,王女士认为刘先生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如实告知自己,故向简阳市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刘先生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血友病A型,登记结婚时,未将其患病情况如实告知王女士,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王女士在2020年8月得知刘先生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自己,并于2021年1月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故对王女士主张撤销其与刘先生婚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刘先生的婚姻关系。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 说法 >
新旧法的变迁:从禁止结婚到交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关于一方患有疾病的婚姻,《婚姻法》(现已废止)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以看出,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将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又未治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结婚的条件,将婚姻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自己,更加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已登记的婚姻。
什么叫重大疾病?
血友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2017年6月22日,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将血友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2017年9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中血友病列为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7号),将血友病作为儿童重大疾病,并提高医疗保障。血友病是一种由先天性凝血因子缺乏导致的出血疾病,属于严重性遗传疾病,无法治愈且后代再现风险高。由此可知,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什么情况属于可撤销婚姻?
撤销权有行使时限吗?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年的时间限制,比如本案中,王女士在2020年8月得知刘先生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自己,并于2021年1月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未超过一年的时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案例链接
妻子婚前隐瞒精神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今年1月,内江市东兴区法院郭北法庭当庭宣判了内江首例依民法典判决的撤销婚姻案件(本报曾报道)。在该案中,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丈夫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获法院支持。
2019年1月,东兴区郭北镇的刘某与同乡的贺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刘某便外出务工。据悉,男女双方仅见面两次后就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随后,女方贺某表示愿意跟随刘某一起前往浙江省嘉兴市工作生活。
据原告刘某代理人说:“当事人贺某突然发病,从楼上扔东西,电脑、菜刀、菜板、电饭煲,扔下去了以后,当地社区知道了后,立马通知刘某带贺某去医院检查,结果在浙江嘉兴鉴定出来是患有精神疾病。”
随后,刘某又通过贺某户籍地村委会和东兴区残疾人联合会得知,早在2016年贺某就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刘某认为贺某在结婚登记前隐瞒了病情,令自己和家人都无法接受,2021年1月,贺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两人婚姻。
今年1月25日,东兴区法院郭北法庭对这起撤销婚姻案开庭审理,该案的承办法官说:“被告的母亲,在开庭的时候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她也承认她的女儿在2016年就已经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综合相关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所以我们认定被告方在婚姻登记的时候隐瞒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
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同时,对于原告同意在撤销原、被告婚姻的情况下,自愿补偿被告20000元的主张,该院依法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