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蹦床摔成十级伤残 自甘风险?

  
2021-01-14 17:42:44
     

  “自甘风险”亦称危险的自愿承担,指受害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让这一规则从法学理论术语变成了一项法律规定。
  
  本报讯(武侯法 记者 陈博)成都的伍女士和朋友去蹦床游乐设施场所玩耍,落地时站立不稳摔成十级伤残,场所拒绝赔偿,认为伤者对从事蹦床娱乐的风险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气之下,伍女士将商家告上法院。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于近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玩蹦床摔伤 索赔19万
  
  2019年4月,伍女士在某体育文化公司专业人员的陪同下,在公司经营的游乐设施处消费时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现场视频还原了受伤经过。监控显示,伍女士先在一块蹦床垫上小幅蹦跳。过程中,伍女士拟以三级跳的方式从现蹦床垫上跳至相邻蹦床垫上,即从原有的蹦床垫上跳跃至中间过道、再从中间过道上跳跃至相邻蹦床垫上。但当她跳跃至中间过道时,因站立不稳受伤。
  
  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右踝关节胫距、跟距关节、舟距关节脱位;右踝血管、神经、肌腱、韧带损伤;右距骨骨折;右胫腓下联合分离;右踝、足外侧皮肤、软组织挫伤。后经伤情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当时,该公司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之后,伍女士又提出赔偿要求,却遭到拒绝。于是,伍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费、鉴定费等19万余元。
  
  公司辩称,伍女士在消费时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她也了解相关娱乐设施项目内容、安全事项、消费风险,摔伤是她对从事蹦床娱乐的风险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心理上存在疏忽所致。
  
  提示、认知不足 各担责50%
  
  法院审理查明,伍女士入场时签署了场所提供的《切结同意书》,表示对相关危险事项已经知晓,包括不得作出危险或高难度动作等,在场馆入口处,商家也以视频方式反复播放安全提示内容。
  
  法院认为,蹦床具有相当的弹性,人体在蹦床上弹跳的方式和动作与在平地上完全不同。当消费者从具有相当弹性的蹦床上跳至刚性的过道时,会导致人体由于无法适应外界力量的急速变化而失衡。因此,蹦床娱乐项目具有其自身所特有的风险,不但空翻等高难度动作会导致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就是单纯的蹦跳也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故,蹦床的开办者应以适当的方式对消费者给予足够的安全提示,否则即应承担因告知不足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且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与其告知不足的幅度相关联。循环播出安全注意事项、签署相应同意书,蹦床开办者的上述行为本身即表示该项目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消费者既然选择该娱乐项目,即也应承担与其认知程度相适宜的风险。
  
  本案中,公司虽进行了安全风险提示,但仅提示消费者不得从事空翻等高难度动作、不得携带手表等金属制品进行蹦跳,而对有可能引发伤害的其他动作提示不足,故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较双方过错,法院认定双方各自负担50%责任。结合伍女士诉讼请求和公司已经负担的相关费用,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伍女士支付赔偿金6.9万余元。
  
  ■民法典法条指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