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不只是“意外” 刑责或免民责难逃

  
2020-08-21 12:36:35
     

  本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综合报道
  
  近日,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一事引发社会关注。17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村12岁女童将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去玩,途经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绊倒一名老人致其身亡。据当地政府通报,此事件初步判定系意外事件。
  
  昨(20)日,据媒体最新消息,牵狗女孩及其家属、狗主人、死者家属三方还在协商处理此事,过世老人家属表示不想追责。天降横祸,有人觉得老人太惨了,牵狗的小女孩要负全责,也有人觉得狗主人要负责……昨(20)日,本报记者就该事件中的责任划分问题及养犬管理问题采访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
  
  事件>>>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属意外

  
  17日,广东佛山一名88岁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
  
  监控视频显示,当日17时许,身穿粉色短袖的女孩牵着一条白狗过马路。数秒后,白狗突然挣脱束缚,拖着狗绳追逐前方另一条狗。当白狗从一老人身边跑过时,狗绳缠在老人脚踝上,致老人面朝下摔倒。女孩寻狗时,发现倒地的老人,随后小跑着离开现场。老人倒地后头部流血,120赶到现场后确认老人已死亡。
  
  18日晚间,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就此事发布通报:经过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束缚,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19日,有媒体报道称,女孩及其家人、死者家属、狗主人等三方当事人还在协商处理此事,过世老人家属表示不想追责。
  
  声音>>>
  
  牵狗女孩刑责或免,民责难逃
  

  “本案中法律责任认定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民事范畴,狗绳绊倒人致人死亡的侵权责任问题;二是刑事领域,遛狗不牵绳造成老人死亡,是否应当构成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曾文忠分析,通报中对于事件属于“意外”的认定,对刑事责任认定有重要影响。他解释道,《刑法》第十六条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进行了规定,尽管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属于因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不论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受刑法裁量。回归到该案,官方情况通报认为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从视频和媒体相关报道来看,一是事发突然,二是从一般常理很难预料会发生如此情形。
  
  那牵狗女孩是否要担责?对此,曾文忠表示,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对一些重罪负刑事责任,超过16周岁即负完全刑事责任,从责任主体的认定来看,牵狗女孩只有12周岁,不能构成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用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豁免。对女孩罗某而言,尽管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客观上的确存在擅自动用他人动物、管理约束动物不严等过错,故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狗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有权追偿
  
  对于该事件的侵权责任划分,曾文忠表示,女孩和狗主人双方均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女孩罗某12周岁,属于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而狗主人承担的是在其过错范围内的责任,与其是否知道狗被他人牵走无关。曾文忠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在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中,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狗主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不以存在过错为必要。适用到本案,即使狗主人对狗被牵走并不知情,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但是,如果狗主人能证明侵权完全是由涉事女孩的过错导致,在其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权向涉事女孩监护人追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针对赔偿问题,曾文忠认为,赔偿主要由女孩一方承担。考虑到老人已经死亡,赔偿的内容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老人的年龄大小对具体金额也有所影响。“根据法律规定,75周岁以上的老人意外死亡,责任方一般获赔5年当地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
  
  建议>>>
  
  加大不文明养犬行为处罚力度
  

  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1日,《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犬只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同时要携带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若违反此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近年来,类似养狗伤人的案例并不少见,广大群众对政府加强宣传执法管理、推动文明养犬更好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曾文忠告诉记者,在我省,包括成都、达州、资阳等多个城市都制定了城市的犬只管理条例或犬只管理办法,上述条例颁布后,城市内的养犬行为得到了规范,但携犬出户时不牵绳、不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粪便等不文明行为仍然存在,反映出我省多个市州现行的犬只管理条例或犬只管理办法的处罚范围仍然过于狭窄,处罚金额太轻。
  
  曾文忠建议,扩大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范围,增加现在普通民众意见最大的携犬出户不牵绳、不及时制止犬吠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同时提高罚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