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元的房间老客户要380元

  
2018-03-20 09:26:20
     

  300元的房间老客户要380元
  
  有种宰客叫大数据“杀熟”


  
  随着科技的发展,宰客方法升级换代,原来那种直接“磨刀宰羊”式的宰客手法已经out了,转而出现了全新的大数据“杀熟”这种“杀人不见血”式的技术型宰客形式。
  
  近期,一名网友爆料,自己在某在线旅行平台预订酒店时,用自己的高级会员账号登录,显示房间价格380元,用朋友的低级会员账号登录则显示价格为300元。一时间,互联网公司利用大数据“杀熟”的话题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日前,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08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63.4%的受访者认为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普遍,51.3%的受访者坦言自己遇到过。网友反映,这种“熟客”反而被加价的情况广泛存在于网约车平台、票务网站、旅行网站和网购平台等。
  
  在这场关于大数据“杀熟”的讨论中,有专家指出,这种技术型宰客已经实现了经济学上很难实现的一级价格歧视,这绝不是一种好的趋势,本质上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应当对恶意使用大数据加强管控。
  
  ●资料
  
  “看人下菜”的大数据“杀熟”

  
  所谓大数据“杀熟”,就是指商家运用大数据技术收集用户消费行为资料,从各种看似没有关联的碎片行为和场景中分析“算出”用户的个性化消费喜好、习惯和水准等精准信息和模型数据,进而精确分类定位,驾轻就熟地“看人下菜”,差异化定价,该杀熟就毫不留情地杀熟,从而实现精准定向营销和收益最大化。
  
  例如,当遇到举棋不定的新人或消费较保守的客户,为了放长线钓大鱼,它就会抛出一个相对有诱惑力的价位,诱导“上船”注册和消费;而对于已经十分稳定的老客户和心甘情愿的“回头客”,系统就不会那么客气了,它会不动声色地开出一个相对较高,但又不至于高得离谱而吓跑客户的价格,因为通过大数据分析,它已经料定你虽然感觉“肉痛”但最终还是会掏钱买单。
  
  ●案例
  
  同场电影新老用户差十几元

  
  尽管这种智能“杀熟”完全由大数据运算和系统后台判定,可谓十分隐蔽。但是消费者也不是傻子,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发现了其中的“猫腻”。
  
  北京某高校学生李莉(化名)今年1月在一家常用的旅行平台购买机票,最初看到价格为1400元。她觉得等一等价格可能会降,结果越刷页面价格越高。“涨到1500多元时我赶紧下了单,但忘了支付,再刷了一下马上涨到1600元,我无奈之下只能付钱。过后一看,价格又变成了之前的1400元。”李莉说,她的同学也遇到过相似的情况。
  
  河北石家庄市民刘女士春节期间买电影票时,也遇到了票务APP“杀熟”。“我和妈妈分别登录自己的账号看同场次的电影票,票价相差十几元。可能是因为我平时经常用这个平台买电影票,是‘熟客’,而我妈妈注册后只使用过几次。”刘女士感叹,本来能让信息更透明的互联网平台,一些企业却区别对待消费者。
  
  ●声音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遭侵犯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企业这种“杀熟”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也会影响自身商业信誉,降低顾客忠诚度,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在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的调查中,有74.5%的受访者认为企业利用大数据“杀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75.5%的受访者认为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企业利用大数据‘杀熟’、进行差别定价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刘俊海指出,商家限制了信息披露,没有恪守契约精神,这种行为违反了价格法。
  
  价格歧视反映商家垄断性
  
  “利用大数据,对每个人的消费能力进行评估,把价格卡在每个人刚开始敏感的点上,最大化压榨每一个消费者。”有网友认为,大数据在卖方手中成了恐怖的技术工具,因为它帮助商家实现了经济学上很难实现的一级价格歧视。对此,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教授丛屹表示认同。
  
  一级价格歧视,指的是商家有能力对每一个消费者制定一个量身定做的价格。实质就是,商家在摸清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后,掌握了消费者愿意承受的价格,最终尽可能地侵占每个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
  
  丛屹指出,一级价格歧视的情况原本只能应用于俱乐部性质的小群体,商家很难把一级价格歧视扩展到其他民众,因为识别成本会很高。而互联网公司通过大数据技术识别了用户的消费习惯、支付意图后,就可以对广大的用户实现一级价格歧视。他们针对每个用户制定的价格,能够做到让用户觉察不出异样,但其实已经高于原有的价格。
  
  丛屹进一步表示,这绝不是一种好的趋势,因为一级价格歧视反映出的实际上是商家的垄断性。商家是利用消费者对其的信任,乃至依赖,对消费者实行了一种差别定价,本质上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严格来说,商家的这种行为是违背《反垄断法》的。”
  
  ●观点
  
  对恶意使用大数据加大管控

  
  “互联网平台应该多考虑用户利益,平台的用户黏性好了,就会获得更多流量,在此基础上收益会增加。”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创业者认为,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决策和利用。“如果完全禁止企业利用大数据,他们就无法给用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恶意使用大数据、造成用户损失的行为进行规范”。
  
  至于要如何去加强这方面的监管,有业内人士表示,这需要国家层面对大数据进行更细致的立法。“比如公司的大数据需要进行维护和修改时,需要向第三方提出申请,由第三方判断是否在合法范围内,并在第三方的监管下进行操作。”
  
  此外,刘俊海提出,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工商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执法机构落实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网络主管部门可以出台文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进行全国性的拉网式清理整顿”。
  
  他还建议,消费者应树立成熟的消费心理,货比三家,定期清除窃取个人消费偏好的程序软件,避免登录不信任的网站,加强自我保护。本报综合